目录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中,所属各党组织按照《关于召开基层党(总)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评定出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格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党组织劝党员退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历史地分析党员表现,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对确认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的,应当劝其退党。对上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
3.除名。劝而不退的应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联系,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程序认定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不适用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作出初步认定。对民主评议中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下同)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同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表》(式样见附件1表1),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所属党总支、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下同)。
2.进行调查核实。党(总)支部要及时组建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应由2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组成,原则上由党(总)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任组长。上级党委可派人参加。开展调查要广泛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做好谈话记录(式样见附件2),详实细致地提取人证、物证、旁证等证明材料;还应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在此基础上,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原则,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核实材料(式样见附件1表2)。调查核实以写实为主。
3.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党(总)支部书记要与拟处置党员进行一次严肃谈话,教育帮助党员正视问题、下决心改正问题,并请党员就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党内、接受教育、改正问题表明态度。党员表态情况应由本人填写在《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表》(式样见附件1表2)中,拒不填写表态意见的按拒不改正处理。党(总)支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党员本人表态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填写在《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表》(式样见附件1表2)中,并报上级党委预审。
4.上级预审。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根据支部上报情况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预审表》(式样见附件1表3)。其中,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需由单位党委将《不合格党员预审表》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预审。
5.讨论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支部大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较少、能够集中开会的,也可召开总支大会。召开班组党支部大会的,党总支书记要进行全程指导。单位党委也可派人现场指导。
召开支部大会前,党(总)支书记应找拟处置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会议议程主要有以下六项: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
(2)党(总)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向全体党员说明通报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本人态度和上级预审情况;
(3)拟处置党员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
(4)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处置意见表明态度;
(5)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表决票式样见附件3);
(6)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支部大会通过对拟处置党员的处置决议。
支部大会应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支部大会处置决议要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6.上级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要填写《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表4),并报上级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要填写《劝退、除名党员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表5),逐级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7.通知本人。接到审批意见后,党(总)支部书记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8.帮促教育。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总)支部要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督促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同时要指派2名正式党员进行结对帮扶,定期与其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其限期改正;党员本人每季度要主动向党(总)支部汇报整改情况。帮促教育情况要及时填入《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帮促表》(式样见附件1表6)。
限期改正期满后,其所在党支部要按照民主评议程序对其进行评议,根据其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对确已改正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并将评议决议情况填入《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表4)中;对仍未改正的,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同时党(总)支部书记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其努力做个好公民。
9.申诉复议。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10.资料归档。及时将《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含表1—6)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归入本人党员档案。调查旁证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保存,民主评议资料、大会表决资料由党支部保存,各级会议研究情况要作好会议记录备查。
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X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X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lxzw.com/10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