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遂溪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
(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申请,并如实填写《遂溪县医疗保障局差旅(含下乡)审批表》。股室业务用车的,先报分管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据差率(下乡)审批表及用车审批表派车,司机要服从调度安排;凡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追究司机和当事人责任;凡司机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作人员到湛江市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活动举办方不安排司机食宿的,除特殊情况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一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单位组织的参与人数较多的外出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而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一)司机要爱护和注意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特别要在出车前和收车后认真检查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司机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维修厂检查,由司机、办公室人员和修理厂做出维修计划,填写《遂溪县医疗保障局维修计划表》(维修项目、费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维修费超过3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批准后进行维修。不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凭《遂溪县医疗保障局车辆维修计划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通过转账付款。
(三)车辆修理期间,司机或办公室人员应在现场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维修厂全部按计划表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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