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几种“谈话”的异同
一、适用情况不同
1.提醒谈话
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2.廉政谈话
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3.谈话函询
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适用于被监督的党员和监督对象,是一种过程性谈话,重在了解情况,主要适用于第一种形态。
4.谈话提醒
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所采取的最轻微的一种处置方式。
“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均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的一种抓早抓小的预防性谈话,但也有区别。***.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B.谈话提醒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党内谈话的一种重要措施,其实施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
5.诫勉谈话
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X纪政务处分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
6.调查谈话
调查谈话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涉嫌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适用于初步核实及立案后的审查调查中,应在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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