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娄底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区域,可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
    (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
    (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进城市更新的作用,通过资本金支持、注入优质资源等方式,做强城市更新平台。建立健全更新收益共享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尊重和保障更新主体的权益。鼓励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利人协商收购、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多种城市更新模式。
    (二)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整合零星分散土地,实施成片连片更新;坚持地上与地下同步、建设与管理同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一片、提升一片。优化城市功能结构,推进产城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齐头并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立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需求,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加强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同步规划、优先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保护优先,注重传承。坚守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底线,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保留城市记忆、历史风貌、乡土气息。保护好古树名木,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综合考量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厂区搬迁、街区微改造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合理统筹土地资源和规划资源,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建配套责任,实现完善城市功能、补足短板的目标。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结合地块实际,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修缮。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二)改造。在保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
    (三)拆除重建。通过修缮和改造难以消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原有建筑物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协调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市住建局(人防办)作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牵头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保障机制,组织城市更新体检,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等,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调度、汇总、监督等。
    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市住建局(人防办)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数据底盘和数据调查标准。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组织实地调查,摸清更新单元基本情况、群众改造意愿和筹资能力等。
    第九条??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编制市本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总体规模和近中远期目标、总体结构及更新思路。
    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设定及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市住建局(人防办)结合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上报的项目情况,根据专项规划等要求,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住建局(人防办)或其委托单位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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