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的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突出党性教育,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党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一个特殊的办学机构。
第五条??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校长2-3人,由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党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分管领导和纪委、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党校校务委员会应有明确的工作制度,认真研究党校工作。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有关重大问题应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党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办公室负责教育计划的实施、对外交往、经费使用、图书资料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
第九条??实行校院两级办学。有条件的学院党总支成立党校分校,尚不具备条件的学院党总支可以联合成立党校分校。
第十条??党校分校接受各学院党总支领导,校党校负责对分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党校分校校长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联合分党校的校长由排名在前的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排名在后的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党校培训的主要对象:干部、党员、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已经参加过党校分校初级培训的学生发展对象以及党支部书记等。
第十三条??学校党校的主要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党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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