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党支部书记的产生、选拔和培训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的负责人,是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这为选拔培训党支部书记指明了正确方向,为提升党支部建设质量、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党支部书记的产生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情况,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上级党委委派等方式产生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支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前经过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选举条件尚不具备,也可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民主选举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实行差额选举。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工作调离、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以及因违犯X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X纪处分等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进行补选;如果支部委员会任届即将期满,也可提前改选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新的支部委员会选出支部书记。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在党支部书记的产生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切实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这是确保推荐、测评质量的关键一环。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人员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控制在恰当范围。根据知情性、代表性和相关性原则,区分选任制、委任制党支部书记的不同情况,采用“管他的”“他管的”“他服务对象”的标准来划定参加人员,既要保证覆盖面,又要坚决避免不知情、不相干的人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力求推荐、测评结果真实体现各方面人员的意愿。
(2)设立参与人员了解被推荐者才华、心愿的平台。合理搭建被推荐人、被委任人展示才华、表达意愿的公开竞争平台,既能较好地防止拉票行为的出现,又能让参与推荐人员更真切了解被推荐对象,择优进行选择。在民主推荐前,可以通过会议述职、现场演说、媒体展示、互动交流等形式,由符合推荐条件的被推荐人、被委任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展示才干、表达施政意向,然后由大家推荐选择。
(3)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要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合理确定推荐票、测评票的权重。一方面,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党支部书记的重要依据,推荐票不高的一般不能作为考察人选。另一方面,对得票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分析时要做到四个结合:即把得票情况同历次推荐情况相结合,同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相结合,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同平时了解的情况相结合,并相互对照,综合分析,看是否有异样的情况。如果推荐结果与被推荐人、委任人的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有较大差别,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决定党支部书记的任用。但在“不以票取人”的时候,要有具体的适应范围和更严格的申报备案程序。在以下情形下可启动不简单以票取人机制:一是推荐单位风气不好,存在团团伙伙现象;二是得票结果与组织掌握的情况差别较大;三是得票相对集中且票数差距较小;四是群众投票结果与领导班子投票结果明显不一致;五是拟提名党支部书记在推荐单位工作时间太短;六是推荐后有反映推荐工作的信访和举报事件出现等。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要将选任结果和民主推荐的相关材料呈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
(4)严肃查处拉票等违纪行为,让拉票者得不偿失。要把查处拉票行为作为加强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畅通群众参与监督渠道,相关部门及时受理来自各方面的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拉票行为,不管涉及谁,都要坚决有力地查处。对在民主推荐中拉票并被查实的,不得作为被推荐人选;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其资格;已经任命提拔的,要从岗位上撤下来,决不让搞不正之风的人得逞。同时,对那些私心杂念严重、搞团团伙伙、参与拉票的干部,也决不能提拔重用。
二、党支部书记的地位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中处于领导地位,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对支部的全部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同时,党支部书记又是一名普通党员,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生活,自觉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监督。在支部委员会中,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班长”,但在支委会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党支部书记只能以普通委员身份出现,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因此,作为一名党支部书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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