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开展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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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划
第十条??对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承储品种以稻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大米,稻谷(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的30%左右,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在县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根据库存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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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存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县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全面实行“先检后收”,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七)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健全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溯源登记。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入库前空仓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认。其中:成品粮储备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验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参与该行贷款支持的成品粮库存实物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其中:成品粮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统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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