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1
2.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4
3.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7
4.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9
5.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11
6.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15
7.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办法………………………………………19
8.XX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办法………………………………………23
9.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7
10.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29
11.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30
12.干部人事档案统计核对制度…………………………………………31
13.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32
14.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33
15.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37
16.市委组织部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41
17.市委组织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42
18.市委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44
19.市委组织部印信使用管理制度………………………………………49
20.XX市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50
21.XX市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59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部务会议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全面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条 部务会议研究内容:(1)学习和讨论上级组织部门和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组织和其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贯彻落实的意见;(2)研究决定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同志的调配;(3)研究决定党支部(总支)的设立与撤并、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免和党员管理工作;(4)研究干部教育培养及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5)讨论研究组工信访案件;(6)讨论研究人才工作和其它组织干部等方面工作;(7)部长办公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8)其它需要提交部务会议的事项。
第三条 部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部务会议坚持集体议事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实事求是、民主科学,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部务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召开,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一事一议”原则。部务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分管副部长作出说明,相关科室负责人逐一汇报。
(四)会议保密原则。部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五)会议回避原则。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务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四条? 部务会议议事程序:?
(一)部务会议时间确定后,需要报送议题的科室,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务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部长。
(二)办公室根据部长决定上会审议的议题,认真编写《部务会议议题单》,报分管副部长审批,最后由部长审定。暂缓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办公室需进行登记,以便下次呈报部务会议审议。
(三)相关科室在部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情况时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必要时可提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在部务会议上讨论审定。
(四)相关科室议题汇报后,部务会议参加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部长视讨论情况归纳总结,提出要求。决议形成后,要无条件的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责成提交议题有关科室进一步研究,在下一次部务会议上重新研究审定。
(五)部务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对会议整体情况和会议决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部内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部班子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主持或部长授权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条 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有关同志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在研究人事任免问题时,干部监督室主任应列席会议。
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内容:(1)研究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2)研究部内重大事项;(3)研究乡(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配;(4)研究党委、党组的设立与撤并;(5)其它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实到会人员应逐个表决,研究事项应得到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条 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当部内相关科室工作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时,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汇总并及时报部长决定。
第六条 实行议题研究时限制。对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各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基层党组织请示或上级批转通知的3天内向办公室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部长办公会议一般应于办公室接到报告单后5天内进行研究。
第七条 实行会议记实制。办公室要用专用部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研究事项分项进行记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实行会议保密制。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实行会议回避制。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长办公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条 实行决议落实督查制。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分管副部长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承办科室要迅速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部班子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副部长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副部长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一把手”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部长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部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监督检查,以及部机关干部的监督。
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决策正确、科学,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末位表态”制度,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按照规定程序由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部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部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一把手”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部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执行“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可向上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反映。
第七条“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作用,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组织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全市组织工作要点,干部、人才、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等事项;
3. 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和部署等事项;
4. 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成员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5.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事项;
6. 部内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体制和职能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7. 部内重大活动的筹备、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事项;
8.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 部机关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
2. 部机关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市级以上评先选优对象的推荐;
3. 对部内重大违纪案件的确定和处理;
4.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2.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部机关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2. 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
3.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等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一)重大问题决策
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领导充分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按照规定程序,由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 部机关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部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并严格要求分管的科室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部长办公会议,必须配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凡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不予拨款报账。
(四)凡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
(五) 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原则,全面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道程序、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真实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的对象为提拔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干部。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市管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主要记录履行干部选任程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情况。
(一)个人纪实。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试用期等情况。
1. 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任职情况。
2. 初始提名。主要记录提名的主体、方式等情况。
3. 民主推荐。主要记录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的时间、参加推荐人数以及推荐结果、排名等情况。
4. 考察。主要记录确定考察对象情况,考察时间、谈话等情况。
5.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记录是否需要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等情况。
6. 任职前公示。主要记录公示时间、有无举报及公示期满使用意见等情况。
7. 任职。主要记录按干部任免权限,由组织部门、政府、人大、政协任命的时间、文号等情况。
8. 实行任职试用期。主要记录是否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重要情况纪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1. 内部审核。主要记录部门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对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审核的时间、意见及审核人等情况,干部监督室内审情况。
2. 征求意见。主要记录征求协管部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
3. 上级组织部门审核。主要记录报告的时间、方式、答复意见。
4. 讨论决定。主要记录组织部长办公会议、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时间、结果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表决结果以及市委全会讨论决定的时间、表决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 纪实方法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按照“谁承办、谁纪实、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干部科组织实施。实行记录人负责制,记录人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做好记录。
第六条 纪实以填写《纪实表》和收集各环节文档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做到“一批一记、一人一记”。
第七条 建立纪实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纪实表》和相关文档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以时间为序,分批次单独立卷归档,做到“一人一表,一批一档”,并由相关干部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全过程记录质量。
第九条 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严格开展责任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办法
一、工作依据
依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吉人字[2006]160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二、工作制度
(一)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携带任职(聘用)文件或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编办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本人档案等材料前来办理,不接受非人事干部的个人办理业务。
(二)填写《国家机关(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或《国家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核定表》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
(三)全市各级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以及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报白城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批,省管干部由白城市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根据本单位经费渠道实际情况兑现工资。
三、审批业务需提供材料
1. 新录用人员工资业务
(1)录用(招聘)通知书、个人档案、报到证、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
(2)招聘的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按有关政策规定可计算为工龄的人员,需提供认定工龄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2. 转正定级工资业务
(1)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
(2)试用期满考核情况;
(3)试用期工资批件。
3. 职务职级(岗位)变动工资业务
(1)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劳动合同;
(2)最后一次工资批件。
4. 调入人员工资业务
(1)调(转)任审批表,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
(2)外地调入我市人员需提供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及最后一次工资批件,本地部门(单位)之间调(转)任人员需提供最后一次工资批件;
5. 转业军官工资业务
(1)个人档案;
(2)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
(3)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
(4)转业军官登记表;
6. 晋升级别档次(薪级)工资业务
(1)上一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汇总表;
(2)能证明上一次晋级晋档时间的工资批件;
7. 其他工资变动业务
警衔变动、特殊行业津贴调整、乡镇补贴、职级并行、在职人员减人(调出)等业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随到随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流程
XX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全市公务员交流制度,抓好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在同级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之间交流。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公务员转任工作的审核审批。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级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公务员转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征求本人意见;
(二)调出、调入部门商洽;
(三)调入单位对拟转任人员考核;
(四)考核合格后,填写《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样表附后),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审批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九条 参照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调入参照管理部门,按转任办理。
第十条 公务员转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转任规定,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全市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转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 时 间
政治 面貌 公务员或参公登记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职称) 任现职 时 间
调(转)入单位 及拟任职务 需否 回避
调(转)入单位规格 副科 行 政 编制数 实有 人数 拟调(转)任 职务职数 空缺
职数
简 历
奖惩情况
及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 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户口所在地 是否随迁
单位意见
调(转)出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调(转)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或人社部门意见
调(转)出地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机关意见
调(转)入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调(转)入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或人社部门意见
调(转)入地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意见
调(转)入地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用***4纸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五份,个人档案、原单位、现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 查(借)阅干部档案由各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3. 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4. 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
5.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
6.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 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
9. 未经领导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同级或上级干部的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随时或定期对收集上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鉴别,符合归档要求的才能归档。
二、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归入档案或从干部档案中撤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经鉴别,属于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手续不完备或字迹扩散的材料,应登记注明暂不归档,待查清原因,补办完手续或复制后再归档。
四、凡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交有关党组织审查处理,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五、凡是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经鉴别应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的材料以及应销毁或应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材料必须经领导批准后进行登记造册。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参加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也不准将干部档案带回家。
三、严禁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严禁向配偶、子女、亲属、朋友谈论干部档案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销毁剔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时,要认真登记,填清销毁材料的名称、原因和时间等,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核对制度
一、档案人员要定期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及材料进行统计核对,做到簿册齐全,数目清楚,帐档相符。
二、每季度要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统计结果要按现职、退(离)休、死亡、转入、转出、正本、副本等项目,形成统计报表。形成的统计数据,要有连续性。
三、每半年对收集、归档、转出的档案材料以及提供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形成报表。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二、转出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登记。
四、接到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立即退回回执。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如发现档案材料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或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充或整理,再转新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五、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随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管理部门发出的调动、任免通知应抄送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续填干部职务变动情况和转递档案。
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职责
(一)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搞好机关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勤俭持“家”,科学理财,确保部机关各项工作顺畅运转。如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要逐级追究责任。
(二)部机关设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经预决算计划,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办理业务,严禁违规、违法。
(三)严密报帐手续。凡合理的报销单据,必须由经手人、办公室科长、分管办公室副部长审核签字,否则不准入帐核销。
(四)设立党费专项经费账户。除党费外,其余经费包括非公党建经费、社区党建经费等临时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五)会计员、出纳员管理财务应做到专账、专款、专用,账目、现金分开管理,对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结帐后,将月收支情况统计表报分管办公室副部长核实,报部长审查。
二、经费开支和范围
(一)旅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途中补助以及其他旅途支出。
到XX市外公出必须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按市财政局大财发[2015]122号文件标准核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汽车(不含出租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实报实销,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选择最经济便捷的出行方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不超出300元凭据核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实行定额包干。交通费是指火车的硬座、硬卧(一次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轮船的三等舱、飞机的普通舱(经济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到本市乡镇工作发生误餐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对外出培训、参加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途中伙食补助100元/人天。由单位统一派车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公出白城范围内的,当天往返,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确需住宿的按标准报销,其他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凭出差审批单(含培训、会议文件、电话通知记录)在1周之内报销当次差旅费。
(二)办公用品(具)开支。办公用品(具)的购买、维修、更换、更新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标准,办公用品原则上由科室申请,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实行办公用品入库、发放登记制度,部分用品根据需要按科室统一发放。对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物品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统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可购买。
(三)通讯费、印刷费等常规开支。每月办公电话费、邮费、印刷费等由办公室统一交付,凭单据交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审批。
(四)报刊资料费。部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各种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要经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订购,并按程序报销。
(五)临时专项经费。临时专项经费纳入行政经费帐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业务科室开支专项经费事先必须作好预算报告,经办公室初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审批。
(六)会议费。由相关主办科室提出会议申请,办公室和相关主办科室根据会议时间、人数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会议安排工作,会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结算。
(七)接待费。按《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要求和审批手续办理。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应出具正式发票。
三、其他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的非易耗品都应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外借,谁使用、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
(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部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部机关收入管理。
(二)借款管理。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个人因公出差或购买物品借款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票据及账簿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部机关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收据和账簿。
(四)经费的申请和募捐管理。部机关及各科室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各类专项经费,申请报告须经办公室初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做好协调落实。未经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均不得争取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赞助。
其他经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部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并负责做好相关后勤服务保障和审核、结算工作。
(二)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二、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来我部检查指导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活动人员。
(二)兄弟县(市、区)有关单位来我部执行公务人员。
(三)为招商引资和处理部内公益事务请来的客人。
(四)经部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部机关业务科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由对口科室或分管副部长提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一),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签字确认后由分管办公室副部长审批。
(二)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主办科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三)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予办理接待事宜。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接待费用办公室不予报销。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部机关的日常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主办科室负责安排。相关科室接到来人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办公室来人人数、行程等相关要求,由办公室做好或协助做好日程安排表及相关的接待工作。
(二)办公室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预定接待规模、接待标准、接待地点、接待用车以及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接待工作热情、细致、周到。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宾馆进行,除时间原因外一般不得在政府宾馆以外宾馆及餐厅进行接待,否则不予核销。
(四)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规定的接待费用的部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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