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餐饮四个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每天开展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是否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在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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