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书)

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PL):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 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 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
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 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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