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普法小课堂
以案示警 警钟长鸣
案情
在担任我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转入他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47万余元。李某在取得上述税款后未依法上缴国库,而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后来,李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交全部赃款。最终,李某因犯贪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了贪污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私人财物的,也应该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一气,一起参与贪污行为的,将被视为共犯并受到相应处罚。
检察官提示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他利用职务之便,将他所管理和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贪污犯罪还可能采用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有公共财物。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们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然而,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人数却大幅增加,这说明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努力。腐败问题看起来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很遥远,但金钱和权力的诱惑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许多职务犯罪都是因为行为人一时放纵内心的欲望和贪念,最终触碰了法律红线,这不仅会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还会给他们的未来留下不可抹去的负面印记。作为公职人员,我们必须保持清白,审慎用权,从别人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时刻保持警惕。
来源:第二检察部
编辑:雷占秀
监制:刘凤娴
(2022年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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