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诊所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网在2022年4月7日发布了一份名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的文件,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的第二次重大调整,共对16条条例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原第十四条和原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新的修改将于2022年5月1日起生效。

为了方便大家快速了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修订前后对比

这里有一图读懂

以下是2016年版和2022年修订版的对照:

2016年版:

1. 本公司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 我们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合法、诚信和透明。

3. 我们将不断改进我们的管理体系,以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符合最高的标准,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体验。

2022年修订版:

1. 本公司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将不断改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不断变化的需求。

2. 我们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合法、诚信和透明。我们将不断提高我们的合规能力,以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符合最高的标准。

3. 我们将不断改进我们的管理体系,以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符合最高的标准,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体验。我们将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我们的业务活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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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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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版)

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一项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该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666号令,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然而,202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第752号令,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这些机构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宗旨是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旨在救死扶伤,预防疾病和治疗疾病。

国家将积极支持和促进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各种形式的医疗机构的兴办。

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监管医疗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他们负责确保医疗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军队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进行审批设置

在进行任何项目之前,规划布局和审批设置是至关重要的步骤。这些步骤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规划布局。这包括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表。在确定这些因素后,可以开始考虑项目的布局和设计。这将涉及到确定项目所需的资源、人员和设备,并确定它们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职责。

接下来,需要进行审批设置。这将确保项目在进行过程中符合所有法律和规定要求。审批设置包括确定所需的许可证和证书,并确保它们在项目开始前获得。此外,还需要考虑项目可能需要的任何特殊许可或批准。

在规划布局和进行审批设置时,需要与所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这将确保项目在开始前得到所有必要的批准,并确保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医疗需求以及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以保障本地区的医疗服务质量。

根据实际需要,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医疗机构,但必须遵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的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以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如果单位或个人想要开设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此过程中,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获得批准书。

为了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在选址报告中,我们详细介绍了选址的原则和方法,考虑了周边环境、交通、市场需求等因素,最终确定了建筑物的位置。同时,我们还对选址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分析,以便更好地指导建筑设计。

在建筑设计平面图中,我们根据选址报告的结果,设计了建筑物的平面布局。我们考虑了建筑物的功能需求、空间利用率、通风采光等因素,力求使建筑物的设计更加合理、实用。同时,我们还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设计了相应的内部空间布局和外部景观设计,以便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以上是重新创作的内容,前后表达意思相似。

单位或个人如需设立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提交申请:

(一)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床位;若未设床位,则需先设立床位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如果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的床位数量超过100张,需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后,应在30天内作出书面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如果批准设置,应该发给医疗机构批准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方案,确保医疗机构的合理分布和覆盖面,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第三章 登记

医疗机构和诊所必须进行登记和备案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需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诊所则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的法定资格和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5.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7.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科研和教育管理制度。

如果需要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并等待批准。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三)具备适当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四)必须配备适当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其所从事的业务需求。

(五)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六)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需要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对于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应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该部门应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备案。这些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旨在为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执业登记申请后的45天内,根据相关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审核不通过,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如果要更改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或床位数量,必须向原先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向原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这是必须要遵守的规定。

当医疗机构需要停业时,必须向原先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先备案的机关备案。在经过登记机关的核准后,医疗机构需要交回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内容已返回。

如果医疗机构因非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那么将被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定期校验。对于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需要进行一次校验;而对于床位超过100张的医疗机构,则每3年需要进行一次校验。这一校验的责任由原登记机关承担。新内容已返回。

第二十二项规定,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遗失了,就必须尽快向原登记机关申明,并申请补发。这样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的合法执业。

第四章 执业

开展医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确保执业合法合规。

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营业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来进行诊疗活动。

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禁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是医疗机构的必要职责,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德水平。

为确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标牌,标牌上应载有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或职称等信息。

医疗机构应立即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并对无法诊治的病人进行及时转诊,以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

医疗机构必须由医师(士)或助产人员亲自诊查病人或接产,才能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时必须向其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法。如果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无法向患者说明,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的家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如果无法获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进行特殊的诊治和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这些患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府或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并详细列明各项费用,并提供收据。

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预防保健职责,包括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支援农村地区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立、执业登记、备案和审核;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教育机构的评估;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国家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这一评审制度旨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学校评审委员会,以确保教育质量。

医疗机构的评审委员会是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的。这些评审委员会成员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符合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于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如果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处罚。

如果诊所没有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备案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诊所拒不改正,将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如果医疗机构逾期未进行校验,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如果医疗机构拒不校验,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售、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了其登记或备案的范围,将会受到惩罚。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同时,他们也会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如果有医疗机构违反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并可能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如果有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反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发出警告。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罚款将会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

第49条规定,所有被没收的财物和罚款都必须上交国库。为了确保执行这一规定,被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必须严格记录和监管,以确保它们不会被挪用或滥用。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罚款或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已经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在新的法规实施后的半年内,需要按照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进行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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