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东门路611号303室,联系方式:87654321。
原告:张三,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xx号305室,联系方式:98765432。
诉讼请求:
1、 裁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
被告负责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我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作为借款凭证。双方约定在2016年5月10日还款3000元,余下的欠款将在7月10日清偿。
然而,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已经过去,我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6年7月10日)已经过去,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院,并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我所借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公正的判决。谢谢!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特此附上起诉状副本(1)份,以备参考。
原告:张三(本人亲自签名)
根据上述内容,重新进行创作:
原告:张三(本人亲自签名)
×年×月×日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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