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刘馨蔚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今年1月1日起该法正式生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颁布,于2012年开始实施。然而,随着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量不断增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优化。这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完善内容,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新增视频检查计划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引入了“合格评定”概念,并新增了视频检查计划。
在过去,我们主要依靠文件和实地检查来评估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我们意识到需要更加高效和准确的评估方法。
因此,我们引入了“合格评定”概念。这意味着我们将根据一系列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这将有助于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为了更好地监督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还新增了视频检查计划。通过视频检查,我们可以实时观察进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这将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总之,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和新增视频检查计划,将有助于提高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进口食品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针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办法》引入了“合格评定”的概念,并明确了合格评定所包含的监管措施。通过整合之前关于进口食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该《办法》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根据《办法》第12—17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进行审查和评估时,要考虑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对于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的要求,评估他们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特别是在该国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这些规定能够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总署重新审查评估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办法》第14—16条还规定了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远程视频检查计划”,这一创新举措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的需求。通过远程视频检查,海关总署可以更加高效地监管进口食品,确保食品安全。这一新的检查方式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使得监管工作更加便捷和精确。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各国都面临着疫情的蔓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材料的真实性,许多国家开始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这种方式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可以有效提高检查效率,并降低检查成本。通过视频检查,相关部门可以远程查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而无需亲临现场。这种方法不仅节省了时间和人力资源,还能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总的来说,视频检查是一种创新的方式,可以在疫情期间维护食品安全,并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
根据《办法》第30条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使用加贴的方式。
相对于原《办法》,新的规定在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方面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根据第35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具体情形包括: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根据第36条的规定,一旦进口食品的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控水平,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解除相应的控制措施。这意味着,一旦相关食品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进口禁令可以被解除。这些新规定的出台将更加有力地保护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进口食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此外,《办法》对于新食品原料的管理更加严格。随着功能食品的兴起,新食品原料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国内外情况的差异,许多在国外已经获得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在国内可能还未通过审批。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国家正在不断审批新的食品原料,并逐步放宽使用限量和适用人群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此次修订还将进口食品纳入新食品原料的监管范围,旨在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出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首次提出“出口前预审查”
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安全。与此同时,《办法》还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并取消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不再要求出口食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这一规定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为了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办法》第44条的要求,我们对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我们增加了一些要求,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制度建立方面,我们要求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同时,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明确了不同保质期产品的记录保存要求。对于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年调整为不得少于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快速响应食品安全事件。
《规定》明确了对外推荐注册程序。根据第43条的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企业,必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将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的初步核查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关于监管方面,《办法》第39条规定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这些措施包括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备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进行企业核查,审核单证,进行现场查验,进行监督抽检,进行口岸抽查,进行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对这些措施的组合运用。
同时,《办法》第47条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海关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此外,海关还将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些监督检查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以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办法》还首次提出“进口申报前监管”概念,进口食品企业、进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此条款明确了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进口申报前监管的主要内容,调整了进口食品申报程序。
根据《办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出口未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或者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口未获注册企业生产的食品,或者已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食品超出注册范围,那么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将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出口的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相关责任方将会面临相应的惩罚。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lxzw.com/171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