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共XX市医疗保障局党组议事 3
决策规则 3
一、议事决策原则 3
二、议事决策事项 4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5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5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7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7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7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10
和“末位表态”制度 10
一、工作目标 10
二、工作内容 10
三、工作要求 12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12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3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3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4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4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14
(一)会前准备阶段 16
(二)会中决策阶段 17
(三)会后执行阶段 17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 19
投标制度 19
一、工作目标 19
二、制度对象 20
三、制度内容 20
财务管理制度 22
一、财务管理 22
二、报账程序。 24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4
差旅费管理制度 26
局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29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31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31
二、用车范围 31
三、用车程序 31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3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33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和领取 33
三、办公用品的使用 34
津贴补贴和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34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35
一、管理使用 35
二、用房标准 36
三、安全管理 36
四、公共卫生 36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36
行风建设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37
一、基本原则 38
二、责任范围 38
三、责任内容 38
四、责任追究 39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40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0
中共XX市医疗保障局党组议事
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作决策、管干部。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文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三)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四)审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指定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大额投资、工程等项目较大金额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职能、人员的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级党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审定党组成员按分工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八)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报告。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市局党组议事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决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党组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每次党组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三)议题承办科室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多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议题承办科室应在会前1天向党办报送会议文件,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经相关领导审核。
(五)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党组会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七) 党组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记录,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审定(议)研究的事项、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开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办;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三)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党办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五)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六)党组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会前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情况向其通报。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八)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决定后,需形成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二)党组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会议决定。
(三)承办科室根据决定事项和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党组书面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听取各分管领导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五)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八)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精神,实施“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实现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工作内容
1、“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其他人员的录用、聘用和内部人员工作调配及岗位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涉及人事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职提出意见并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督审核把关,由集体研究决定。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所有资金支出由分管副职签字审批,“一把手”负责签字审核。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依次由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签批。“一把手”要加强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重大物资采购事宜。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处置。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管。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土地征迁、招投标、施工建设、验收、款项支付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均由副职分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职能科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支付计划,交分管副职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批和“一把手”签字审核;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副职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一把手”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不得为配偶、子女和他人谋取私利。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一把手”履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2、“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
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研究时,承办科室提交讨论方案,讨论中,党政“一把手”不能先表态或定调子,要让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三、工作要求
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更好地保护干部、预防腐败;更好地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不是“一把手”放任不管,而是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抓好落实。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一把手”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在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保养等)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1.局内办公经费支出超过2万元,需提交党组会决策;
2.局直属单位购买办公设备一次性总额达到2万元的,由单位分管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购买办公设备(固定资产)1000元以上的,报局办公室审批盖章。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推行末位表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未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党组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四)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如有重大议题、重要人事任免,党组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单位和责任人。
(七)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
四、主要管理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党组成员,职能科室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党组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由相关科室准备有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党组会提名,为党组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4.党组会应当提前通知。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临时性或紧急会议除外)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党组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监督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单位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党组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局纪检监察归口科室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党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
投标制度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秩序,遏制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防止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制度对象
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工程项目、项目采购有关的其他科室长。
三、制度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
(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招标方式确定。严禁需进行公开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需进行邀请招标的不招标或搞直接发包等违规标准招标事项或强令、同意、默许违反招投标和不招标的行为,以及擅自变更已核准合法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式谈判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2、委托招标阶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委托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择优选择委托代理机构,严禁领导干部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等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
3、招标阶段。严禁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违规修改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等违规招标行为。
4、评标阶段。严禁领导干部参加评标或授意专家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等干预专家评委评标行为;没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操纵评标结果,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泄露和抬高标底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违规评标行为。
5、定标阶段。严禁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以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在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行为。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1、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严禁暗示和指定由“意向”机构进行代理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2、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均需按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和交易目录进行交易,严禁纳入目录范围的项目未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反干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标事项审定。
3、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严禁要求无任何资金就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严禁要求支付不符合预算要求、未按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无发票无签证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严禁违规干预工程财务管理,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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