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履职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同向同步,同频共振,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要把国家制度体系执行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和保障机制,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体现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推进“四大检察”“十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管理,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二、实现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必须着重抓好检察工作的“四个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具体表现在过去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现在则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以前是说解决温饱,现在是讲过小康。当前,新时代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总体得到满足甚至是极大满足后,注意力发生了转变,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们检察工作还有很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不能适应,在检察司法理念、监督方式、办案水平等方面都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笔者认为,要实现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就要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四个现代化”。
(一)管理理念现代化
理念就是指引检察工作的思想、灵魂,检察工作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坚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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