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在2021年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会议,会议主题是,总结前期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对下步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根据工作安排,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上,县政府成立的工作专班,在这次推进会后将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对前期治理成果进行督查,对经过前段时间整治仍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再进行深入整治,坚决达到预期专项整治效果。关于下步工作我讲以下意见。
一、要勇于正视存在的问题
截止x月底,我县经批准设立的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xxx家,其中学科类xxx家,拓展的体育艺术类xx家,通过前期的整治已关停xx家。同时,目前仍存在一些无证无照的办学现象。
从整治摸排的数据看,我县培训机构总体数量较多,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办学条件差,学生教室、餐厅、宿舍甚至混在一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培训机构师资缺乏,没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教师,只能用一些没有教学资质的大学生,或者是和在职教师勾连,利用在职教师违规培训。有相当一部分培训机构在收费过程中,没有和学生家长签订合同,即使有合同,但是使用合同文本不规范。有的培训机构自行规定,缴费后中途概不退费,存在霸王条款、广告虚假宣传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信访举报案件源源不断。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下大力气进行彻底治理。
二、要坚定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的立场
最近几年,由于受利益驱动,全国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各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新东方、猿辅导等大型培训机构先后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顶格处罚。前段时间,XXXXX从事校外辅导的武术馆发生火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严重的负面舆情。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国家教育部成立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司,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X月XX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要坚持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做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一年内有效减轻、三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规范和治理意见,由此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也说明校外培训机构确实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年龄小,具有人员密集、安全防范能力弱、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党委政府要成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专班,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再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掉一个培训机构,不遗漏一个安全隐患,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强化担当,坚决扛起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的政治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双减”工作的重要要求,目前我县的专项治理工作到了督查整改阶段,由教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将对前期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大家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再掀工作新高潮,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
(一)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防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办学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房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办学场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停办整改。今年上半年,全县成立了由xx个部门组成的安全检查组,开展了历时xx天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xx家校外培训机构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了问题台账,并建立了销号处理制度,要求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上,再次对县域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再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
(二)办学资质。对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对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只能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培训。要全面审核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看其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况;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形;是否存在不经批准多个校址办学的情况。
(三)办学行为。一是培训对象。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衔接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招收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严禁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二是培训内容。要严肃查处以“国学”为名,传授封建糟粕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加重未成年人学业负担的违规行为。要严格开展班次、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备案审核,加大定期和随机抽查力度,坚决遏制超前超纲培训等行为。三是培训师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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