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揭安委〔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局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科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局安委办。
第二章约谈情形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五)省厅、市政府、市局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委办指定由局或局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
(六)局安委会、安委办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科室)根据职责单独或共同约谈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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