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与组织生活会五大区别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都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就相同点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它们都是组织生活制度,与我们早已熟悉的“三会一课”制度具有同样的地位;
第二,它们都是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第三,它们的目的,都是通过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当然,它们之间也有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01参加人员不同
根据中共中央2017年年初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限定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也就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而组织生活会的参加人员为党支部(党小组)的全体党员,既包括上级领导干部,也包括其他党员。因为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召开的,只有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往往是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召开的,全体党员参加的(包括领导干部),往往是组织生活会。
这里重点看两条:第一,看会议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党委、党组,还是党支部、党小组。第二,看参加会议的人员,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包括其他党员。符合前者的要求,一般是民主生活会,符合后者的要求,一般是组织生活会。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这里“双重”的含义,指的就是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在一个支部,都处在党的管理教育之中,防止有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党员。
02召开时间不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这里面也有两层含义:第一,一年1次,往往在第四季度;第二,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有四类情况:第一,班子出现重大调整,需要解决思想上或者组织上的重大问题;第二,人员没有符合法定人数。因为召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就只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延期召开。第三,开展重大教育实践活动,遇有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必须召开民主生活会,可以合并召开。第四,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在某一时限内召开的,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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