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制度汇编(全文511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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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范围
   局党组对全局的工作实行统一的集体领导,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的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三)局领导班子的分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调整;不动产的购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的采购,项目立项与招标。
   (五)涉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方案。
   (六)局党组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七)对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问题,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局实际,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议事原则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临机处置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书记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指标要求,本局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成员及各业务主要负责人提交的讨论议题,按议事范围和轻重缓急,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紧急情况下,书记可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前酝酿。对拟讨论的重要问题,会前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应进行协商通气、个别酝酿,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当没取得一致意见时,只要时间许可,一般应缓交党组讨论。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领导观念,增强参与意识,畅所欲言,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强有力的集体领导。
   (四)形成决议。每项议题在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形成党组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四、议事要求
   (一)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党组书记决定。
   (二)任何议题在上党组会之前,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要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有些重要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党组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决定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会议主持人询问的方法进行,但必须得到明确答复。集中大家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党组成员要严格党的纪律,对党组会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及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尤其是党组个人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贯彻执行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观念,既相互分工,各负其责,又主动配合,互相支持。
   (二)党组成员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自觉维护党组集体的威信。
   (三)党组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党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决策反馈,随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保证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五)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一)议题的确定
    开会前两天由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的文件、统计表、图纸、照片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准备。
   (二)会议的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2、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决定或决议
    1、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如意见分歧较大,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2、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四)决议的执行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正职”,包括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
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正职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单位党政正职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由分管副职负责签批,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2.分管财务的副职经办的财务收支票据由单位党政正职审签,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3.单位党政正职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副职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1.按规定应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根据项目投资额,依法进行招投标。
2.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得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3.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都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 1.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副职报告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市纪委同意,经市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购置。
    2.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做到审批事项、人员、授权到位。
3.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4.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五条 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原则
    讨论重要事项应遵循依法依纪依规决策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一)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大决策;
   3、住建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4、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6、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
   7、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对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选拔;
    2、中层干部正职、副职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对全体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X纪政纪的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项目;
    2、大宗物资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形式、程序
   (一)决策形式
   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一般以召开党组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成员全部参加才能进行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要将决策的事项传达并征询意见,但议题涉及到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审定。按照党组书记的审定意见,局分管领导要就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分析论证,然后由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最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局办公室要根据党组书记的安排,及时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1-2个工作日呈报给参会的班子成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并报批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较大范围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先定原则,根据原则确定人选。
   3、会议决定。(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2)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的党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明确表态后,做末位表态。(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意见比较一致、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
    4、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党组会的记录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门记录本。会议记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议讨论发言的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形成的决定。
   5、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党组书记直接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通报。
   6、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解释权归市住建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班子不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一、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指定、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变通为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为特定投标人入围、中标提供方便;
    四、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结算,或通过插手干预、违反规定变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抬高造价,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五、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要求建设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
    六、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导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或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通过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为自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研究决定方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九、不以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 录用 调配
  第四条 局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严格控制在市编办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核后转正。
第三章 考勤 考核 奖惩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科室负责人需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填写请(销)假审批单。
  请假期满,本人应在次日上班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销假。
    第八条 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考核、评定、职务晋升辞退等,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 任免 职务晋升
    第十二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晋升,应遵照职位设置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征求科室意见,提出拟晋职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教育 培训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局年度学习计划,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考勤登记,个人记好学习笔记。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学历后,应及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方可变更学历档案。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成绩等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资晋升在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婚假、生育哺乳假、丧假等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销假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七章 辞职 辞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组织安排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人事、党团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被辞退(开除)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行政人事部门做好备案。
第八章 退 休
    第二十三条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对因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提前退休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人事部门在退休人员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退休年龄满的下一个月,办理退休手续。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为重点,通过完善制度、创新制度、落实制度,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单位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收付、核算与管理。
四、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五、会计人员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
六、出纳员应当根据批复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申请代开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应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
    八、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费用支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办理用款支付。
九、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十、出纳员根据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十一、出纳员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库存现金,并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收款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二、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十三、除直接使用现金结算业务外,其他收付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财务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四、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员分别保管。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十五、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十六、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出纳员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先填写《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出差人员审批单》办理报批手续(科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主要领导阅知)。
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差旅费。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四、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五、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按照出差天数计算。
    六、未按规定标准使用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局机关借用人员为局工作出差的,可在局机关财务科报销差旅费。
八、局机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九、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局行政办公室复核,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十、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报销核算,出差人员应据实认真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利用效率,降低办公经费,根据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行政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资产账务。
    (三)各科室对使用中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在资产折旧期内人为损坏的,应按资产帐面价值赔偿。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办公用品的分类
    1、消耗品:在使用后不保持实物形态的经营用的物品。
    2、公共办公用品。
    (二)办公用品采购
    办公用品根据库存和日常使用情况,由行政部门安排采购,行政部门采购要做到品种齐全、品质优良、价格合理、库存适当。
    (三)办公用品领用
    1、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发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特别是人为损坏或者遗失不再补领。
    2、消耗性办公用品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量领取;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500-2000元人民币,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的资产。
    (三)办公固定资产责任部门为行政部门。
    (四)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要维修的,若遇不能自行排除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行政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派专人来处理。由行政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同外界联系维修事宜,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和外界联系维修事宜,否则机关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五)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使用、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行政部门拟定处理意见逐级申报通过后对实物进行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局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明确奖补项目和标准
     1、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奖励。以工作实绩评定等次,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员工作质效。
    2、单位系统内部表彰奖励。单位系统内,年终可按照不超过考核总数(人/科室)1/3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数。单位内部专项工作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特殊情况需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其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表彰,奖金分配执行颁奖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所获奖金应统筹用于单位经费。
     二、严明发放纪律
    必须严格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除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奖补发放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奖补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提高奖补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三、从严责任追究
    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和奖补的相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纪律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规范奖补发放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奖补行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局党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各科室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机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局党组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的办公用房数量。
  第五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科级正职18平方米,科级副职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行政部门.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公共设施管理和维修由局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局行政部门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机关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条?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二条?机关各科室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XX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住建系统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住建局各职能科室(单位)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住建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住建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住建局各科室(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住房保障工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燃气和市政设施、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等为重点。
(二)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三)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科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科室(单位)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四)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局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五)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信息宣传栏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网;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第八条 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局法规监察科负责监督。
第十条 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一条 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监察部门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务信息咨询电话(0436-785820333),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住建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管科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制度建设年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审批公开制度
    制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要尽早、及时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重点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案件线索。
    1、通过受理群众信访、社会举报、投诉中梳理发现;
    2、有监督检查权的质量、安全、建管等科室(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
   (二) 建管科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 实行科学规范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1、获得线索后,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经初步调查核实属实,提出立案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经法制科审核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并做出是否停工整改的决定;
    3、依法对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违法施工的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
    4、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组织,局主要领导、法规科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参加。经集体讨论共同决定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是否得当等事项。
    第三条 计价管控制度
   (一)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服务时,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资料,不得拖延、故意刁难。
   (二) 及时、认真组织相关各方测算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并按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的时间上报。
   (三) 配合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质情况以及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 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至少由有执法证件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五)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应由有经验的材料调查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足够资料后进行整理、汇总,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231169-2013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规定认真测算,及时按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的时间上报并予以发布。
   (六)建筑材料价格应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按吉林省计价政策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原则规定,价格信息不得出现高于当地具体材料的最高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具体材料的最低水平,即不能出现畸高畸低情况,不得偏离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七)对在我市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市场需求大的建筑材料,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研究、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231169-2013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规定测算,条件成熟时录入价格信息。
    第四条 消防审验工作制度
   (一)实行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和消防验收工作分离。技术审核人员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责任,验收人员承担工程消防验收责任。
   (二)工作人员提供消防验收审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补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不得拖延、故意刁难。
    第五条 监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依据《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级人防重点县市(XX、洮南、通榆、镇赉)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总体应当坚持“规划引领、能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发挥人防工程规划的先导作用,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分为规划设计方案咨询、报建审批(即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缴费审批)、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和竣工防护质量认可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结建报建审批
  第六条? 结建审批范围为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含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区、洮北经济开发区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定划定的结建审批范围,按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确定。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标准,按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布局、战时使用功能、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应按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确定,依法落实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发挥人防工程规划在结建审批中的先导作用。
  第九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一半以下、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需要调整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地块内现有人防工程(含在建人防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八)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九)不属于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的民用建筑,审批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并且建设单位不主动要求建设的,可直接收缴易地建设费;
    除物资库工程以外的其他配套工程,根据需要审批和配建,不执行上述规定;
   (十)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提交设计或者勘察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易地建设(收缴易地建设费)。对于条件和情况简单的易地建设申请,以及符合第九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2.建设项目报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
   (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相关资料;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结建审批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全的材料目录。
  (二)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报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1.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要求。
  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依据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模和战时使用功能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签发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书核定的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和配建人防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批建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2.易地建设缴费的审批要求。
  按照人防工程规划和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核定缴费数额,通知申请人缴费。凭银行进账单(进账其他有效票据资料)领取结建审批及会签文件。
  3.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
  审批部门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批减免建设和减免收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免缴易地建设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征收。
   (2)城市危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和临时民用建筑免建人防工程、免收易地建设费;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易地建设费;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混合型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易地建设费;
   (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6)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确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后,再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享受国家规定减免政策项目认定文件的有效性,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决定。
  报建项目经内审程序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履行有关手续后,签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及与相关部门审批会签文件。批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告知后续结建审批管理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第十一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二条?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统一推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网上审查平台受理。
  2.申请材料:
  (1)结建人防工程设计核定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立项批复(备案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
  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核算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批建面积标准,审查机构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
  必要时可对照审查报告和图纸进行技术性复审。
  (三)审批决定。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章;不合格的,审查系统退回,修改设计,重新报审,对于设计面积达不到批建面积要求又无法修改设计的,按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省人防主管部门实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网上公布,供查询。
第四章?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
第十三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条件: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或人防主管部门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合格;
  (二)需补缴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四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或人防主管部门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
  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相关问题整改报告;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审批部门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专项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由联合验收组安排验收工作。
  (二)组织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及程序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防部门专项验收要求执行。
  (三)认可决定。
  经验收防护质量合格的项目,需补缴少建面积部分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由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于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审批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第十六条 ?城市人防执法稽查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建设项目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开工,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二)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结建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或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实体质量跟踪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报监工程与人防主管部门批建备案图纸有较大出入的;
(二)工程实施中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降低防护标准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已投入使用而不申请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的;
   (四)存在其他施工质量问题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接受限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不按规定修建结建人防工程或少于规定面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能补建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缴纳建设费,逾期不补建又不缴纳建设费的,予以追缴
并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专业机构鉴定无法整改的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测算公布。
   
XX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廉政风险,充分保障公权力正常运行。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白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
    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可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实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制度;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专项验收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的防护质量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联合验收。对于依法需要进行竣工核实验收的建设工程,可以依据竣工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可以依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组建专项验收组,指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及各专业具体成员。组长应当由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成员应包括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和质量监督等的专业人员,保证各专业齐全,根据需要可从省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内容;工程维护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围护结构完整性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内容;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方面的内容。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人防防化通风(滤毒)分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可以根据需要委派验收人员名录库中人员参加。对于大型、复杂、特殊等人防工程,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七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企业自验。自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合格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三)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第九条 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等。
    专项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查工程防护方面质量保证资料;
    (二)检查验收工程的防护质量;
    (三)确定专项验收结论;
    (四)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专项验收报告应由相应专业具体验收人员签署意见后,交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作为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文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全部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在60日内整改完毕后,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重新申请整改部分专项验收。验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部分专项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逾期不组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组织专项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手续的要件。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人防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采用BIM设计的提交数字文件);
    (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七)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八)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条 单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县(市)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验收意见报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建工程拟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件资料提交县(市)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在4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核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下列内容实施监督: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三)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可对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关键人防专用设备的对比核查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查问。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含数字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
   (四)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或公章。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XX市住建局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局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住建局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 行政领导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编制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4、审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计划(规划),确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目标,签发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批准重XX全生产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消除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条件。
    5、主持召开局安全工作会议,经常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6、负责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
    7、考核、检查指导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督促其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8、参加重、特XX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审定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副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要集中精力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定期主持召开施工企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分析和掌握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到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安全培训、机械设备检查等),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督促落实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重复性事故的发生。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 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文件、资料。负责组织安排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印和传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类会议要认真记录保管。
    2、在工作调研中要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调研课题之一,研究推进安全工作。
    3、在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要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随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5、负责局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机关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干部值班值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全市各建设施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接受政府委托,对我市辖区内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参与本市建设工程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直接听取本区域内施工单位领导汇报安全工作,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查阅有关安全资料。
    5、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在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重XX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令其立即停止违章作业,消除重大隐患,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XX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结合XX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坚持“优质、高效、便民”原则,切实打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树立良好的住建服务形象; 坚持“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切实做到“只进一扇门”;坚持首问责任原则,切实做到只找一个人,办好一切事;坚持限时办结原则,切实确保不拖延、不超时办理。
第三条 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住建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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