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巡视工作条例》看巡察工作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高度,把巡视巡察全覆盖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2024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新增第八章“巡察工作”专章,对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凸显了巡察工作在巡视巡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化基层管党治党实践的坚定决心。
实现了党章对巡察制度规定在党内法规层面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推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以来,全国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相继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全面铺开巡察工作。2017年7月,中央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监督纳入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并印发专门意见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进行全面安排。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写入党章第十四条第三款,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巡视制度及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并行。此后,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巡视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都对巡察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市县巡察实践探索和制度形成相互交融,不断向纵深推进。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单列一章对巡察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切实回应了党内监督实践需求。至此,巡察制度的规定在党内法规中有了更具体、更细化的落实。
实现了巡视巡察相关法规制度的进一步贯通衔接。实现法规制度间的贯通衔接是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互动和对接,实现了巡视巡察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的进一步贯通衔接。具体表现为两方面。
首先,实现了巡视巡察制度与《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贯通。作为巡视巡察工作领域的政策主张、工作部署,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巡视巡察工作特别是巡察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此次《条例》修订,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成熟经验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在巡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巡察制度的权威性、规范化和震慑力。同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尚未解决或不得进行创设的内容,在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中进行了明确。比如,明确将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级党委巡察范围,明确巡察工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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