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撰写存在问题及建议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对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法律文书。审计报告既反映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又体现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文字功底。每一份审计报告都必须清晰严谨、有理有据、入情入理。笔者结合法规审理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当前审计报告撰写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冗长,审计报告“头重脚轻”。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与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在实践中,一些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几乎占据了报告篇幅的“半壁江山”,被审计单位职责职能等内容原原本本呈现在审计报告上,未加以归纳和提炼,缺乏层次和重点。同时,审计报告反映问题部分内容较少,造成审计报告“头重脚轻”。
(二)审计评价缺少证据支撑,存在主观臆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但实践中,部分评价意见照搬照抄被审计单位总结材料,而对于总结中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数据是否准确无误,未进行充分取证;部分评价意见存在主观夸大成分,如评价内容“某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但审计证据中仅涉及该单位一到两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三)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不准确,事实表述不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但实践中存在问题定性与事实表述“两张皮”现象,如问题定性为“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事实表述中仅涉及资金使用方面问题,未涉及相关政策;部分问题表述中“无关信息”过多,采用堆砌式写法,未加以整理和提炼,导致问题描述模糊不清、指代不明,违规点不凸显;财务专业术语较多,未充分考虑报告使用者身份和报告的可读性;词句表述多次重复。
(四)法律法规引用不规范,其适用范围超越审计职权。一是引用的法规依据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却长篇大论的罗列出来;二是法规引用冗余或与问题无关,一些审计人员会把凡是跟问题有关联性的法规全部罗列上去,有的则仅引用“定义式”条款,无法支撑问题定性;三是引用法规依据与问题责任主体不匹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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