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学生寝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全文5897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寝室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寝室行为,构建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寝室环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二条 学生寝室由学生处、安全保卫处、资产后勤处、物业公司及各二级学院共同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职责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设立大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寝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负责寝室纪律检查、文明教育、文化建设、内务评比、分配寝室、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学生住、退宿规定
   第四条 凡是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入学时,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学生按报到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学生寝室住宿费用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学生临时入住寝室住宿费用由计划账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采取使用人平摊自理方式,由资产后勤处代为收缴。
   第七条 学生须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行课期间,22:00前必须归寝;周末、节假日期间22:30前必须归寝。不能及时归寝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归寝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经值班人员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休息,学校于每晚23:00统一断电断网,学生应立即就寝。
   第九条 学生要爱护寝室公物,对寝室内个人及公共财产要承担保管责任,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的寝室一般不变更,严禁私自出让、出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床位的,需结算原寝室水电气费后,在床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每月最后一周由二级学院初审同意,宿管中心做出调整决定,调整时间从宿管中心同意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因病、参军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再次办理住宿手续,床位另行安排。产生的住宿费,从学生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退宿手续之日止。
   第十二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处分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应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寝室内清洁卫生打扫干净,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按时离校。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办理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寝室,寝室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应退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做好寝室清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物,如实退还寝室钥匙、空调遥控器等设备、结算水电气费,不得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寝室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学校对寝室的征用等原因,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调整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外住宿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凡家住学校区域附近的,自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15天之内可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申请;
   (二)大学三年级在外实习的学生,因实习需要可提出校外住宿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可向辅导员领取并填写《某学校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附家长同意的有关材料,并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三)辅导员、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三方签署《某学校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书》;
   (四)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学校批准,办理完退宿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六)审批表与安全承诺书一式三份,交二级学院、宿管中心、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七)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注意事项:
   (一)校外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对个人人身、财产的自我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庭负责;
   (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二级学院、班及辅导员的联系。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
   (三)校外住宿学生要返校住宿的,需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请,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相应住宿费用。
第五章 学生寒暑假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教学任务或其他原因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放假前两周,各二级学院应对留校住宿的学生做好摸底登记工作,并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
   第二十条 假期留校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宿管中心统一安排,物业管理公司要详细登记留校学生的出入记录,生活辅导老师应每日走访、关注留校学生动态;建立留校学生归寝日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要指派专人负责假期留校学生工作,出现突发事件,相关负责老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宿管中心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整体安排。
第六章 寝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两次、辅导员每周不少于四次、生活辅导老师每天不少于一次深入学生寝室倾听学生心声,了解掌握实情,协调解决问题,使学生随时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及时汇报同班、同寝、同伴心理及安全情况,将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全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及时劝导、制止有损寝室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一)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学生应主动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损毁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安全设施。
(三)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吸烟等),安全使用蚊香、蚊帐和灭蚊器。
   (四)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电烫斗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的其它电器设备,安全使用电脑、台灯、电吹风、充电宝等电器设备。
    (五)严禁擅自拆除和改装用电设施设备、私拉电(网)线或私接电路,严禁将插线板绕床或藏于被褥下,不得在空调插座上连接其他电器或插线板。
    (六)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严禁将饮料瓶等塑料制品、书本等纸制品、饮用水等液体物品靠近电器设备和电源插座。
   (八)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主动观察安全运行状态,寝室内无人时,要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电源。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切断电源。
   (九)及时打扫和整理内务卫生,确保寝室内疏散通道畅通安全,不得在寝室过道摆放桌子、自行车等其他物品。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寝室楼疏散路线和通道口,掌握基本的消防处置和救护技能。
   (十)其它可能给寝室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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