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依据引用:6大偏差问题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据以判断审计发现问题(以下简称“审计发现”),并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引用审计依据时必须遵循可靠性、准确性、时效性、有效性、针对性、辩证性等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由于对审计依据不熟悉或引用原则掌握不透彻,可能出现审计依据引用偏差问题。
一、审计依据引用中常见问题及表现形式
1.可靠性偏差
主要是指不引用依据或依据引用不足。一是审计方案或审计发现问题完全不引用任何依据。二是审计项目需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的,没有同时引用处理处罚依据。三是审计项目在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时,不引用法定情节轻重的区分依据,而是根据所谓“会议研究”“集体决定”。四是在同一份审计报告或结论中,对于情节较重的公款旅游、违规采购等违纪问题引用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处理依据,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超标准接待、劳动纪律等一般性问题引用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处理依据。五是有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只引用审计主体的审计计划,没有引用《审计法》关于审计职责的规定,导致法律效力不足。
2.准确性偏差
主要是指引用的审计依据不准确或不适当。一是应当引用专用法规时却引用了通用法规。一般情况下,专用条款的效力优于通用条款的效力,如确实需要引用通用条款时,应当同时引用专用条款。二是仅将原则性规定作为定性依据引用。比如某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的问题,只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要求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性条款,未引用包括招标范围、额度、规模、标准等界限的具体条款。三是将处理处罚依据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四是同内容不同名称的法规过多引用,形成堆砌法规。
3.时效性偏差
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时间效力以外,自然时间效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审计期限内已整改的问题”属于自然时间效力。在审计期限内审计客体已经通过自查自纠完全整改到位的一般性问题,经常被反映在审计报告。比如,审计客体在审计期限内的上半年存在“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不规范问题,但审计客体自当年下半年始所有会议记录已经完全规范到位。对此,审计人员应当以此为重要线索,进一步查明“会议记录不规范期间是否坚持民主决策或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等问题”,而不能仅停留在会议记录不规范问题本身。二是审计发现不受审计期限制约。虽然有的法规对违法行为设定了追责时效,比如《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二年或五年的法律时效,但《审计法》没有设定责任追究时效。为此,如果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人已经触犯党纪红线时,即使在审计期限之外,仍应启动审计线索移送程序。
4.有效性偏差
部分法规中有“参照执行”“可以参照执行”的条款。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又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奖金和报酬的最低标准,同时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参照执行”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参照执行”是约束性条款,具有强制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参照执行”为指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但在无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执行;如果不执行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审计客体在“参照执行”时制定明显违背“上位法”基本条款的实施细则,但也被审计主体作为定性依据引用。有的审计人员把“参照执行”“可以参照执行”的条款简单理解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的在不排除特例的情况下把“可以参考执行”直接作为定性依据。
5.针对性偏差
即适用性,主要是指引用依据不匹配、不适当,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偏差。一是内外偏差。主要是指外部依据和内部依据的偏差。外部依据是指法规制度、政策文件、准则标准、权威意见、良好实务等;内部依据是指审计客体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有的审计人员拒绝引用准则标准、权威意见、良好实务等外部依据。有的在审计现场只单独引用内部依据,未同时引用更高层级、更具权威的外部依据。二是行业偏差。每个行业都会有一些行业内通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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