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调研报告
    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2023年7月3日,A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机构编制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对“做好新一届中央编委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系统部署,为新征程上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发挥机构编制最大运行效能,成为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系统剖析被评估部门内部与外部情况,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的有效手段。
    一、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重要意义
    (一)评估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07年5月国务院第486号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2019年8月,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各级编办采取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2020年11月,中办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专门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进行阐述。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不仅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的重要举措。
    (二)评估是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管理除教育、卫生领域外,缺少科学量化依据。合理的评估可以帮助编制部门改进原有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切合实际、科学有效的评估工作体系,深入分析研判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率,找准摸透堵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实现推进监督管理与优化资源配置同步,有效提升机构编制科学管理水平。
    (三)评估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2013年,中央提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直接面向基层、民生的公共服务职责不断增加,严控机构编制总量与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造成结构性、行业性缺编问题比较突出。这就要求编制部门盘活存量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实地评估对各单位在机构设置、权责分工、职能运转、人员配置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针对机构编制资源使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研究挖潜路径和方法,同时也为机构改革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实践探索
    (一)“指标厘清+流程理顺”完成评估准备。前期,选取区总工会、工信局和**镇作为评估试点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研讨会,逐条说明指标,逐项分解任务。结合会议研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履职尽责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管理规范、部门履职效益、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效益、个性指标完成情况等六个方面“共性+个性”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座谈交流、材料调阅、调查问卷、个别访谈、数据分析等形式的“线上+线下”评估总体框架。
    (二)“实地走访+系统调研”形成评估反馈。通过单位自查、实地评估、撰写总结等三个阶段完成正式评估工作。在实地评估阶段,设计“听、查、谈、问”等环节,深入调研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根据实地评估结果,重点在共性问题方面对三家单位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上提出相应建议:一是严格执行部门“三定”规定。严格遵循机构改革后的新“三定”方案,确保人员职务与实际职责相对应。二是充分履行事业单位职能。若存在事业单位新增职能或部分职能弱化,及时告知编办动议调整。三是高效使用机构编制资源。树立资源统筹和内部挖潜意识,从人岗相适、结构均衡的角度科学使用编制资源。
(三)“总结思考+理论探究”明晰面临困境。一是理论研究薄弱。评估是一种新兴的政府绩效管理方式,目前大部分省市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该领域理论多为概念性、原则性的理论研究,评估体系操作性、实用性不强。在指标设计上,兼顾评估内容全覆盖与评判标准实操性的指标体系研究更缺少成果的支撑,难以“有章可循”。二是督查力量欠缺。县级编制部门在人员配置上较紧缺,面对庞大的评估对象群体,监督检查的力量显得尤为薄弱。督查工作人员对评估方面的业务要求也缺乏系统的认知,相对于开展评估工作的需求还存在差距。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间协作并不密切。三是结果运用乏力。评估工作作为职能、机构、编制的配置与调整依据,其依存度并不高,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及领导提拔、任用、奖惩依据的关联度也并不紧密,只能就问题谈问题,未能形成长效机制。违规问题的处罚权限相对有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中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只有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建议处分等,没有直接处罚权,间接影响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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