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推动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共建目的
第二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在真实的岗位上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条 校院(企)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四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医院(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四章 共建方式
第五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医院(企业)提供全部资金、生产设备和技术,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2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以租赁形式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医院(企业)提供部分设备及全部经营资金,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3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设备,学校和医院(企业)共同提供资金及技术等,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工作室),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4其他合作共建方式。
第六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依据不同实现功能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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