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制度)

湖南信息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
(湘信院党〔202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校师生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宣传统战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宣传部长兼任,组织部长、学工部长、统战部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各党总支书记等为办公室成员。各党总支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与格局。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班子对本部门(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六条 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一岗双责”和党支部书记对本部门、本学院、本组织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的错误、不当言论,要敢抓敢管。对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和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党总支(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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