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精神,全面推进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体系,推动我省产业与商贸流通市场、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形成内陆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新模式。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
根据商务部等7部委的批准范围,湖南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湖南高桥大市场。
(二)特定主体。
在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特定商品。
在湖南高桥大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商品(不包括商务部等7部委商贸函〔2018〕631号规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
(四)联网信息平台。
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经营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信息录入、联网申报、收结汇和免税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
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
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外贸代理商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
(三)组货环节。
依托特定组货拼箱场所,完成装箱后运达海关监管场所。完成拼箱后,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
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海关通关相关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放宽经营主体准入。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各类经营者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海关设立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海关代码:1039),对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允许组柜拼箱,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施简化归类申报和联网监管,提高通关效率。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便利通关措施。
(三)落实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完善外汇管理制度。
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包括代理商、供货商等)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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