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四个带头)
按照市委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本人紧密结合分管人大工作实际,着重从“四个带头”方面,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一是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够严格。作为分管立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在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立法的要求上不够到位。特别是在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时,对标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不够严格,存在本位主义思想。比如在今年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对标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够严格,把握不准,一些条款与上位法要求存在偏差。又如在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时,对中央关于规划领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研究不够深入,部分规定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在组织法规审查时,政治把关不够严格,去年有两部法规草案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对一些事关人大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存在边进边报甚至不报的问题。比如在开展重点立法项目调研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请示不够及时,影响立法进度。在组织专题询问时,对询问主题、重点内容等没有及时向市委请示,工作把握不够准确。去年在组织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时,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重要事项没有及时请示,导致部门意见难以统一。
三是立法工作政治属性把握不够准。作为分管领导对人大立法工作的政治性规律性认识不够深刻,存在重程序轻政治的倾向。在立法调研和论证过程中,对一些重大改革事项的政治影响分析研判不够深入。比如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时,对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领会不够透彻,条例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在组织法规草案审议时,对条款的政治影响把握不够准确,去年就有一部法规因涉及部门职责争议较大而暂缓表决。
(二)在带头加强党性锤炼、严守纪律规矩方面
一是党性修养还不够严格。对加强党性修养重要性认识不够,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分管的立法工作中,对政治原则和政治标准把握不够严,有时存在就事论事的问题。比如在组织立法调研时,对一些专家和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把关不够严格,容易被部门利益影响。在开展立法协调时,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对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把握不够准确,影响立法质量。去年在制定某专项条例时,因部门利益协调不够到位,导致条例迟迟未能出台。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作为分管领导,深入基层调研不够,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在立法工作中,有时存在闭门造车、拍脑袋的问题。比如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前期调研不够深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不够透彻,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组织立法评估时,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去年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不够深入,整改落实不够到位。
三是纪律执行不够严格,规矩意识有待加强。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组织立法调研和视察时,接待标准把控不够严格,存在超标准接待的问题。在开展立法协调工作时,存在超范围接待的现象,有的单位打着接待人大工作人员的名义大吃大喝。机关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仍然存在,去年分管的立法工作就召开各类会议80多次。
(三)在带头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基础上推进工作创新方面
一是立法工作创新不足,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在立法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够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立法需求把握不够及时准确。比如在制定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时,对新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不够深入,条例的前瞻性不够。在立法工作机制创新方面,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通畅,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是立法工作统筹谋划不够,系统性不足。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前瞻性研究不够深入,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比如去年安排的5部地方性法规,有2部因前期准备不够充分而未能如期完成。在统筹协调立法资源方面,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对立法专家库、基层立法联系点等资源利用不够充分,立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三是法规实施效果评估不够,跟踪问效不够到位。对已出台的法规实施情况研究不够深入,存在重制定轻评估的问题。去年对3部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但评估工作质量不高,发现问题不够深入。在法规实施的跟踪检查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大,对一些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够及时,影响法规实施效果。
(四)在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
一是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对机关党支部建设抓得不够紧不够实,5个党支部中有2个软弱涣散。对意识形态工作研究不够深入,阵地管理不够严格。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压力传导不够到位,去年分管部门就发生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二是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短板。对分管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导致干部能力素质与立法工作要求还有差距。特别是在立法专业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影响工作质量。在干部交流轮岗方面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干部长期在同一岗位,思维固化。对年轻干部培养使用不够重视,分管部门40岁以下干部占比不到20%。
三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在立法等重点领域,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廉政风险点。特别是在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中,经费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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