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视发言材料(四个带头+以案促改)
按照《通知》要求,会前,本人坚持以重要指示精神为“行动指南”,系统学习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领悟深化改革的“深远意义”。通过与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深入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广泛征求了各层次、各领域的意见建议,围绕“五个方面”逐一查摆问题,以“放大镜”剖析党性,以“显微镜”检视反思,深挖思想根源剖析问题成因,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将个人对照查摆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
一是“学思践悟”不够深入。在学习新思想等政治理论时,虽积极参与各类学习活动,但存在“浅尝辄止”的现象,对“学思践悟”的深刻内涵领会不足。以学铸魂、以学增智的长效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理论学习成果未能转化为“行动指南”和“实践动力”。例如,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时,多以集中学习和文件传达为主,缺乏“头脑风暴”式的深入研讨和实践运用,导致部分党员干部对理论的理解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二是“未雨绸缪”意识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舆论环境,“未雨绸缪”的政治敏锐性仍需强化。在一些潜在的政治风险和意识形态问题上,洞察力不够敏锐,防范意识有待提升。例如,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时,反应不够迅速,措施不够精准,导致工作出现一定的被动局面。提升“危机应对”的敏感性和及时性,是当前政治能力建设的重要方向。
三是“知行合一”尚未到位。在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时,“知行合一”的效果尚不理想。虽然态度坚决,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扣”的现象。有时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实际工作的跟踪问效不够及时,导致落实效果大打折扣。实现从“文件要求”到“落地见效”的突破,需在细化举措和强化督办上加大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地有声”。
(二)带头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方面。
一是“锤炼党性”未见常态。在日常工作中,忙于事务性工作,对“锤炼党性”的重视不足,党性锻炼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未能始终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一些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够坚定,原则性有所欠缺。例如,在个别干部选拔任用时,受到一定人情因素干扰,未能真正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党性修养亟需进一步强化。
二是“铁规刚纪”未够从严。对《条例》等党规党的纪律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纪律执行上有时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行为,监督问责时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未能严格按规办事。例如,面对个别干部迟到早退的现象,仅以口头提醒代替正式处理,未能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三是“务实作风”尚显薄弱。作风建设上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倾向,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的频率和深度不够。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缺乏全面调研和充分论证,导致部分政策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例如,部分基层政策设计更多关注形式上的“亮点”,而对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力度有所不足,“务实作风”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带头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方面。
一是“勇挑重担”仍存畏难。在面对棘手问题时,存在畏难情绪,“勇挑重担”的精神尚显不足,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有待提升。例如,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对软弱涣散党组织的整顿工作推动力度不够,导致工作进展滞后,未能形成预期的整体提升效果。
二是“创新驱动”尚显不足。在推动组织工作创新发展时,“创新驱动”的能力不够强,仍习惯于沿用传统模式,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深入。例如,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培训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未能充分满足干部的多样化需求,影响了培训效果的全面提升。
三是“长效机制”仍存短板。在工作中,过于追求短期效益和表面成绩,“长效机制”建设有所欠缺,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考量不足。例如,在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创建中,过于注重打造“亮点工程”,而对基层党建整体提升的系统性投入不足,“潜绩”与“显绩”的平衡仍需进一步优化。
(四)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
一是“管党治党”未见实效。作为X,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仍有不足,“管党治党”的责任感落实不到位。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缺乏足够的严谨性,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例如,在干部廉政教育方面,虽然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仍显不足,部分干部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触及思想深处。
二是“选人用人”尚有短板。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虽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但在“考察识别”干部时,还存在不够全面和深入的问题。例如,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作风的考察未能做到“全方位”“深层次”,导致个别干部选拔任用后未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未来需聚焦“精准识别”,进一步提升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是“监督执纪”力度不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存在宽松软的现象,特别是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深入。例如,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日常运用不够经常和规范。对一些干部的轻微违规问题,未能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失去了“抓早抓小”的契机,监督的“刚性约束力”需进一步强化。
(五)以案为鉴与自我反思方面。
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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