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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领导决策方面 1
第二部分 事务管理方面 10
第一部分 领导决策方面
1.XX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工作。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机关股级干部的任免。
(三)研究讨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项,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研究讨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干部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检查市人大机关党支部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七)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表决事项需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方可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严防丢失,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机关的日常管理,促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处理主任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2.研究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
3.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组织、协调、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开展工作;
5.传达贯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政策和会议精神;
6.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需要处理和解决的事项。
主任办公(扩大)会议主要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确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相关委办负责落实。
第八条? 会议所需书面材料由各委办准备,并提前送办公室分发。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记录。
3.XX市人大常委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紧急事项可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议。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五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工作。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领导审批; 4.三千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支出,增加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批; 5.执行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分管财务的领导定期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下列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申报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意向,招聘、辞退岗位合同工以及对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及岗位合同工的调动和奖惩; 2.本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 4.上级要求推荐各类人选的提名; 5.研究决定给予本单位有关集体和个人奖励、处分等。(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应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事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XX市人大常委会”三重一大”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党组集体领导,推动常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单位发展和稳定,对单位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2、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分工;
3、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5、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政策;
6、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以上干部提名、交流、调整、奖励和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财务预算做出较大调整或超出预算的重大项目;
2、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等项目;
3、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和支出。
第二条 决策机制
(一)单位实行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党组统一领导单位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是单位决策会议。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副主任与分管该项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后实施,之后,根据事项性质在相应的会议上予以确认。
(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三条 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会议讨论问题前,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详细说明。
(三)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在主持人主持下,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条 决策执行
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凡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事项而没纳入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确认的;
4、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事务管理方面
5.XX市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五条 财务人员需做好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的编制会计报表。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办理款项的收付。
第七条??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
头支票,任何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八条??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九条??财务科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认真清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条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出人员出差前需要填写公出人员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批。不得住高级宾馆(会议统一安排除外),不准在高级酒店用餐,不准从事高消费活动;否则超出部分费用一律自理,市内出差一律不予补助。公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结账报销。
第十一条 购买各类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订阅报刊杂志及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使用科室提出计划,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采购。
第十二条 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印章齐全,由财务审核后填写报销凭单,由经手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三条 机关各项开支均实行计划管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
结算。
第十四条 机关财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非经常性支出、特殊经费支出和一万元以上的日常支出要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通报给机关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办公室领导审批,按预算、按渠道、按进度使用,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XX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财会室每季度要在单位内部公开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按照要求对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XX市人大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办发【2015】10号)和《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为上级人大及其他县市人大的视察、调研、考察、检查等不应由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的事宜。
第六条 无公函(含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 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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