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保证税收收入稳定、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5月,在调研及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增值税法(送审稿)》。2022年,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增值税法(草案)》。同年12月,《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法》出台背景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对经济社会有广泛影响。草案三审稿比较成熟,希望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出台后将为依法征收管理增值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13]。随着增值税法制定出台,中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二、《增值税法》立法进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根据授权,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相关规定。 [4]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2020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增值税法草案送审稿。 [3]
2022年1月,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年,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增值税法(草案)》 [7]。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1] [3]。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5]。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6]。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9-10]
2024年5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于12月进行三审 [7]。12月21日至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增值税法草案。该草案规定9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有望能得到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1-12]。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4]。25日晚,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三、《增值税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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