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协商如何体现民生温度
A总书记指出:“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人大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类别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具体实践,能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人大协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根据需要在重大决策之前及决策实施过程中,积极开展充分协商,以广泛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一种重要协商形式。在协商方式上,人大协商主要包括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会议讨论辩论、网络互动、座谈会、民主恳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在协商主体上,人大协商强调各方平等,并由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在协商内容上,人大协商强调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拓展群众路线的广度和深度,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协商效力上,人大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关注少数人的合理诉求,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并及时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科学可行。基于上述特点,人大协商能够在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精准回应民生关切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推进民生保障立法,将协商内容依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补齐民生短板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协商的关注重点。当前,人大协商在内容上存在不够丰富、广泛等问题,尤其是那些各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民生事项,尚未完全纳入人大协商的内容中。
因此,应当进一步发挥人大在民生保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积极开展民生立法计划项目或相关法规草案的协商。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发布立法相关信息,特别是对民生领域的重点法律条款进行内容解读,为公众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加强协商互动。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协商,在各协商主体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建立对话、辩论、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立法共识。例如,2023年6月,我国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就该立法草案多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过不断地协商、意见过滤与筛选,最终呈送全国人大讨论决定,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科学决策民生实事,让协商决策真正反映人民意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但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的局限,存在将人大协商与立法协商简单等同起来的情况,使得在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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