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议事规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人大内部议事程序和规则等事项的制度规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基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这是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A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这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高度统一,能有力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组织推进各项事业。为规范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人大议事规则制度化的先河。随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议事规则。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此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通过地方人大议事规则。从性质上讲,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属于基本法律,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属于地方性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事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制度化的议事程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正常有效开展提供了行为框架和法治保障,在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程序、发挥人大功能职权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整体框架上看,议事规则涵盖了人大“召集会议—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作出决议”的整个过程,反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的举行,主要是会议举行前的预备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等。这分别对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职权行使。地方人大议事规则在框架结构上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基本保持一致,但在具体章节设置上存在多样性。例如一些地方人大议事规则将会议的准备、预备会议、代表建议的处理等单独设为一章,将不同类别报告的审议审查分为不同章,将会议制度的几个部分内容重新安排顺序,将会议的举行和议案报告的审议合在一起规定,等等。
人大议事规则的制定实施,使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有章可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保障。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深刻的发展变化,人大议事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作了修改。面对新情况新形势,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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