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学会党组书记2024年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材料
根据本次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开展理论研讨,与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面梳理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足。虽然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但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仍有欠缺。对一些重要论述和理论观点,未能充分结合法学工作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导致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时,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例如,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时,没有充分将其与我市法学会推动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紧密结合,未能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去谋划和推动工作。二是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在日常工作中,虽然能够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在一些细节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学领域的舆论观点时,有时缺乏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没有及时从政治高度去分析和引导,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在工作决策过程中,有时对一些政策的把握不够精准,存在打“擦边球”的思想,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反映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不够严格。
(二)带头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方面。一是党性修养的锻炼还需持续加强。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学研究课题和法学实践难题时,有时会出现畏难情绪,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这反映出自己在党性修养方面还存在不足。例如,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领域的法治建设调研工作时,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难度较大,有时会产生“等一等、靠一靠”的想法,没有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细致。在法学会的工作中,虽然能够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但有时存在工作不够深入、不够细致的问题。对一些法学工作者和会员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导致问题解决不够彻底,影响了法学会在会员中的公信力。此外,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倾向,有时过于注重工作的形式和表面,而忽视了实际工作效果。比如,在组织法学学术交流活动时,过于追求活动的规模和参与人数,而对活动的质量和实际成果关注不够,导致部分活动的实际效果未达到预期。
(三)带头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方面。一是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在法学工作中,习惯于沿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缺乏创新思维和创新举措。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学领域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下,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但自己在探索创新法学工作方式方法方面还做得不够。例如,在推动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方面,虽然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创新意识和有效措施,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转化机制,导致大量的法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未能真正服务于我市的法治建设实践。二是担当精神有待进一步强化。在工作中,有时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任的思想,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法学工作协调力度不够,缺乏一抓到底的决心和勇气。比如,在协调推进我市跨部门的法治建设项目时,担心协调不好会影响部门之间的关系,导致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展缓慢,没有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给我市的法治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四)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一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虽然能够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但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法学会是群团组织,业务工作相对单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相对较小。没有充分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学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到法学会工作的全过程。二是履行“一岗双责”不够到位。在工作中,对法学会的业务工作关注较多,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分管科室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不够严格,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只注重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廉政教育,没有定期与他们进行廉政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五)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一是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能够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法学业务工作上,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关注度不够,没有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对一些可能引发意识形态问题的法学观点和言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二是对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分析研判不够深入。对法学领域的意识形态形势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研判,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法学工作者和会员中的一些思想动态和倾向性问题。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问题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潜在的风险和影响,导致在工作中有时会处于被动局面。例如,在面对一些网络上传播的错误法学观点时,由于对其传播态势和影响认识不足,没有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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