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工作制度汇编(全文41923字)

目 录
1.XX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2
2.XX市教育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5
3.XX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7
4.XX市教育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14
5.XX市教育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21
6.XX市教育局职称评审制度 24
7.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的实施办法 26
8.XX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工作管理办法 33
9.XX市教育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35
10.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41
11.XX市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47
12.XX市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50
13.XX市教育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 52
14.XX市教育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54
15.XX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55
16.XX市教育局重大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 57
17.XX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60
18.XX市教育局关于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71
19.XX市教育局“阳光分班”实施管理办法 73
20.XX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入学制度 76
21.XX市民办学校监管制度(试行) 78
22.XX市招生考试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制度 82
23.XX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86
24.XX市教育局关于教育“三乱”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89
25.XX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92

XX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临时动议,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末位表态,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一)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按照“事前沟通、议题表述、充分讨论、决议形成、如实记录、备案存档”的程序进行。
    事前沟通:召开会议前,事先必须将议题与班子成员沟通,征求意见,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沟通征询的事项一律不能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表述:纳入会议研究范围的问题,由承办部门或科室拿出议题并进行说明,分管领导在会议研究时首先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内容、要求、可能产生的结果等情况进行说明,如有必要,应该附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应急预案。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决议形成: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后,“一把手”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综合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议。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备案存档:要对“一把手”末位表态事项进行存档备案,另附会议记录、议案材料。
    (三)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确定的问题。
    (二)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开发、经营、国有资产处置及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四)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五)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五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教育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X纪法规,特制定教育局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为依托,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
    三、监督检查
    把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落实执行不力,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局党组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局党组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党组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全市教育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3.教育局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管理事项;
4.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5.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6.重XX全事故等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7.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8.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0.对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1.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局党组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副校级及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奖惩等;
2.教育系统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及向上级组织的推荐;
3.局党组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
2.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基层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
    3.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管理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超过 5000 元的行政经费使用。
    2.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方式
    主要形式有: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和需要列席的人员参加。
四、决策规则及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组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公示及任职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定。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或使用意向、额度,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计划或使用意向提出具体意见;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五、决策执行
全体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六、决策监督
党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七、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X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介绍上会材料、讨论,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XX市教育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选人用人制度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三、教育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局机关及基层单位校级领导干部职责。
    四、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提拔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执行。
    六、分析研判和动议
    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建办公室根据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干部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七、考察准备
    党建办公室制定推荐考察工作方案,经党组同意后选派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组织人事干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八、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考察组负责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同时使用,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个别谈话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3.汇报推荐情况。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组汇报。
    4.确定考察对象。党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或者拉票行为的、“裸官”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X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九、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严格考察。
    (一)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张贴告示、内网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方式,在考察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内容应包括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信息。考察预告期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考察了解。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三)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认真鉴定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认定,必要时要进行调查核实,未查清前不得提拔任用。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五)征求意见。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驻市教育局纪检组意见。
    (六)综合评价。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形成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工作所形成的谈话记录,民主推荐票、谈话推荐记录、考察材料,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等都要存入考察文书档案。
    (八)汇报考察情况。向党组如实汇报考察情况,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十、报告审核
    党组在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要严格按照《洮南市乡科级党委(党组)提拔调整干部任前报告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审核,经市委组织部的批复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
    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后,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到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党组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逐个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讨论情况如实记录,记录要规范、详实,清晰体现讨论决定全过程的具体情况。
    3.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十二、任职前公示
    拟提拔干部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党派、学历、曾任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根据工作需要,有的还可以公布工作业绩等。
    (二)公示方式。通过张贴告示、内网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告。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节假日顺延。
    (四)公示问题受理。对接到反映公示对象的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具体意见。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十三、任职前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谈话。谈话内容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十四、履行任职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由党组任命并发文,履行任职手续。
    (二)对提拔任职的,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满,由考察组对试用对象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XX市教育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工作程序。
    2.重大决策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决策等。
    3.人事任免公开: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布,包括评先、晋级、选拔、任用、解聘、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奖惩等情况。
    4.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5.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7.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要求、程序、时限以及办事人员的责任和监督制度等。
    8.行政处罚事项公开:处罚对象、案由、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情况。
    9.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按照简明醒目、格式规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采用以下形式:
    1.设立固定的党务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关信息。
    2.通过召开会议,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3.以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是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措施。因此,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局主要领导为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协调公开的有关工作。
    2.规范公开程序。有规定程序的按规定程序公开。此外,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拟公开内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公开事项的预先审核,经党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2)实施公布。将拟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要积极采纳,不能采纳的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群众反映强烈、大多群众不赞成的事项,要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3)归档。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以及对群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等情况,均应有文字记录,建立档案。(4)法制办负责公开工作的督办、督查工作。
    3.注意公开方法。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实际操作中,对固定性内容,如目标职责、制度、规章、操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实行长期公开,若有调整事项,要在调整后及时公开;对变动性内容,要按月实行公开。
    4.严肃公开纪律。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保证公开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形成一套便利、实用、有约束力、群众满意的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XX市教育局职称评审制度
    依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白城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赋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为积极稳妥开展XX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调动全市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注重工作实效,突出工作业绩,积极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进行职称竞聘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称竞聘遵循原则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贡献的原则;尊重历史、着眼现在、符合实际的原则;科学合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二、规范职称竞聘程序
宣传评审政策、规定、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者,严格把关,落实诚信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一)讨论通过竞聘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及“一校一策”要求,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竞聘方案,竞聘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教育局、人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选举产生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产生后就地封闭,开始组织竞聘工作。
(三)竞聘人员量化赋分。竞聘委员会对竞聘人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工作质量进行打分,量化打分结果进行公示;对竞聘教师的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学历、病事假等方面予以加分或减分,并将得分结果进行公示。
(四)确定职称推荐人选。参评单位在规定岗位使用数额内开展差额推荐,按照核定空岗使用数额1:1.2的比例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签署《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严肃职称竞聘纪律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全市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的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规范行为十项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第一条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教师师德认识,学校是教师师德修养学习的主要阵地,应把师德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培养。
    第二条 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测评等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三条 为弘扬人民教师“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高尚品德,激励广大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市教育局每年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四有”好教师和优秀特岗教师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深化师德考评,筑牢师德底线,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问题。
    第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明确职业规范,促进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提升
    第六条 教师应熟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规范行为十项准则》,将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规范自身职业行为。
    第七条 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全面推进XX市校本主题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素质提升,鼓励教师域外研修访学,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继续实施专家型校长培养工程,打造校长队伍“领军人才”,建立名校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名优校长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
第九条 建立职校师资培训基地,推进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让双师型教师积极参加国培、省培计划,不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三、完善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病事假准假程序
    第十条 学校要完善教师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管理,严肃准假纪律,规范病、事假准假程序,不得擅自准许教师离岗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外出(XX市以外区域)3天以内的,要向局主管领导请示或请假,超过3天的要向局长请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事假由学校审批,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签署备案。事假期间人员管理按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提供的病历及票据,由学校校长审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执行。病假期间原享受的生活补助和工作性补贴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病假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发放按照各单位的考勤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参加本年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定等次,取消下一年度的工资正常晋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婚假、丧假、产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教职工结婚的,享受婚假15天。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亡故的,丧假3天。女教职工依法生育的产假为158天。
四、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师职称和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竞聘是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过往工作业绩的体现,任何单位领导不能以空余指标多为由,不通过竞聘程序随意将空余多的职称指标和岗位数额分配给德能勤绩不突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相关人员资格,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取得职称或聘岗后,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管理,重点加强因病、因事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以病假为由开假证明、小病大养及无故长期不在岗或外出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人员的岗位管理。若有长期因病不上岗人员,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动员其申请病退,否则返岗上班。已申请病退但经市病退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未批准病退的人员,说明有劳动能力可以上岗,学校要求其限期返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以病假为由开假证明、小病大养及无故长期不在岗或外出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教职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动离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书面上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党组会通过后,办理解聘手续,并由所在单位报市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停发工资、核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 借调外系统的教职工,按照借用人员相关规定向教育局出具借调函,借用单位不出具借调函的,限期借调人员6个月内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否则回原单位返岗上班。借调到外系统和系统内借调人员要有人事科出具的借调手续,否则按不在岗处理,无人事科出具的借调手续各单位私自将人员借出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受到X纪处分、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教育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要在收到教职工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书后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出生月份的下一个月起为退休费执行时间,各单位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学校提出退休申请,教育局和人社局查阅其人事档案后确定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然后人社局审核退休人员信息,社保局核定其退休工资待遇。教职工死亡后要及时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等审批手续。
    六、强化督查督导,确保岗位管理工作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会同市纪检、编制、人社及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教职工上岗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保证教育系统岗位管理的常态化。对岗位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健全、请销假手续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教育局将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工作列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XX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标准为生均185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的2倍核定。
    第二条 在分配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资金时,通过设定调整系数(在校生人数多的学校适当降低系数,在校生人数少的学校适当提高系数)向学校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薄弱校倾斜。
    第三条 通过设定基础人数,对学校超基数人数按比例提取,用于补充规模小的学校,实现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均衡拨付,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设定学校正常发展的最低基础学生人数。50人以下的学校补足100人,50人以上不足180人补足180人。
    第五条 设定提取系数。对小学超600人,初中超3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超500人的学校提取系数为6%。
    第六条 设定小规模学校补充方法。小学、初中不足50人的学校补足100人。50人以上不足180人补足180人。
    第七条 设定小规模学校取暖费补充方法。50人以下的学校补足100人;超过50人,不足240人的独立学校补足240人。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补助经费按实际住宿学生数拨付。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由教育局按《XX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拨付工作实施方案》分配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计划到各学校。
XX市教育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和白城市、XX市各类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前我市实施的学生资助项目
(一)国家和吉林省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根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中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通知要求,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和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资助范围。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2000元。
    2.义务教育资助。一是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两免”即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一补”即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资助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25%。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要求,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一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式注册在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二是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500元。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国家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
    5.高等教育资助。一是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按照《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部分专项资金,设立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标准为一次性补助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二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大学入学前户籍在本地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二)白城市和XX市资助政策。按照《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意见》,我市对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对进入民办学校就读或择校进入非学区其它学校就读的学生不予补助或减免),实施以下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的贫困家庭儿童,在确保享受原有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每年每生1500元的基础上,免除保教费。对进入超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高收费幼儿园就读的不予免除。
    2.特殊教育资助。对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学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
    3.义务教育资助。在原有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村贫困学生免校车费。
    4.普通高中资助。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基础上,免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
    5.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基础上,免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
    为加大资助力度,XX市对建档立卡贫困高中生给予补助。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
    二、各类资助项目实施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公开评选,并实行逐级审核及公示的程序,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和学生家庭状况及各校学生实际情况,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并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救助学生等特殊群体倾斜。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顶资助资金,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各类资助政策,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知晓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学生资助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要规范操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校长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资助程序执行,即本人申报、调查核实、学校评审、张榜公示、汇总复核、组织发放、表册归档等7个程序。要建立资助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校(园)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执行。
    (三)资助程序。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资助评审大致程序为: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纸质版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按文件要求和审核后的资助名单发放资助金;资助金发放完毕一周内,各学校将加盖公章的学生签领表复印件交资助中心。
    (四)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评审记录、资助金签领表和有关凭证等存档备查,接受监督。
    (五)严格依规依程序落实政策。各学校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人情资助、关系资助;切实加强各类资助金管理,确保资助金要及时发放并专款专用;主动配合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国家资助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面向社会公开。各学校(幼儿园)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对资助工作的意见和申诉。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资助部门反映意见,各校资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作出答复,并报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资助中心咨询举报电话:785820333)
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规范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捐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教育局党组集体讨论,特制定《XX市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教育局成立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冯国春,副组长孙凤杰、于海燕,成员为相关学校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监督和指导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于海燕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捐助项目的实施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具体工作。
    (二)基层学校工作职责。各基层学校具体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局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救助对象评审推荐工作。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各基层学校参照本办法亦可接受捐助,捐助资金纳入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总额,接受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各基层学校负责捐助资金及实物的接收和管理使用,需报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学校要做好受救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按照国家关于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强化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严格规范程序,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确保捐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其他项目开支,严禁违规违纪行为。捐助方有明确的捐助对象的,要严格按照捐助方确定的捐助对象组织实施;捐助方没有明确捐助对象的,捐助资金用于救助在我市就读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物,经教育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有结余的,经教育局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后结转下年使用。
    三、救助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在我市就读、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社会捐助金救助。
    (一)申请社会救助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二)申请社会救助金的具体条件。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三)救助的标准。
    1.捐助方明确救助标准的,按捐助方确定的标准执行。
    2.捐助方未明确救助标准的,参照申请学生所在学段国家现行资助政策,结合申请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3.对于因特殊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领导小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实际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的年限。捐助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捐助方的要求执行。捐助方没有明确要求的,社会捐助金按照学年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连续。在社会捐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改善,确有需求的,可在下一学年再次申请。
    (五)社会救助金的实施程序。
    1.调查了解情况。各基层学校是社会捐助金救助的实施主体。为确保社会捐助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学生家庭,全面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过程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并形成《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模板附后)。
    2.学校组织推荐。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深入学生家庭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推荐会议,通过集体讨论、民主评议方式初步确定本校受救助对象,填写《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申请表》,由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盖章;填写《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简称《汇总表》),与申请表一并提交教育局领导小组审核。
    3.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教育局领导小组召开综合评定会议,最终确定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4.资金发放。教育局领导小组审核后,学校将《汇总表》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汇总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学校。学校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日内,组织受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领取,并拍照留存备查。
    5.档案归档。学校将《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汇总表》、评审记录、签领表(附影像资料)规范存档,长期保存。同时将《申请表》、《汇总表》、签领表各复印1份,学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6.督促检查。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金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真正特别困难学生得到爱心救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团体及爱心人士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各校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明确社会捐赠不是普惠性资助,是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前提,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爱心帮扶。因此,各校要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消除个别家长的认识误区,坚决防止出现互相攀比等各种矛盾纷争。
    (二)严格规范程序。校长是社会救助金评审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推荐工作,坚决防止私自内定、暗箱操作、偏亲向友等违规行为。深入学生家庭调查了解情况人员必须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且必须在2人以上,并在《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上签字备案;评审推荐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严禁学生本人自述、同学投票等行为,保护好学生自尊心和隐私;评审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全程记录备查,确保初审确定的救助对象是公认的最困难学生。如经调查了解,本校没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不推荐。
    (三)及时发放资助金。为确保社会捐助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校在救助资金到账后,要立即组织受助学生家长开展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确定的救助金额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手中,严禁缓发、截留、克扣、抵顶等违规行为。发放过程要由家长签字,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XX市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教育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教育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教育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教育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二、教育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教育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教育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教育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
    (二)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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