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
中共×委组织部
2020年8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1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2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节选) 11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节选) 13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15
第二部分 选举程序 16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17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21
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21
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22
模板2:中共×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草 案) 23
模板3: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 24
模板4:关于同意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批复 25
模板5: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 26
模板6:关于同意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 28
模板7: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 案) 29
模板8:中共×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 案) 32
模板9: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3
模板10: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名单 34
模板11: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36
模板12:关于同意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38
模板13:中共×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 39
模板14: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选票 46
模板15:中共×党员大会到会人数报告单 47
模板16:中共×党员大会监票人名单(草 案) 48
模板17: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 案) 49
模板18: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50
模板19: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清点人数报告单 51
模板20: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清点选票报告单 52
模板21: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委员计票结果报告单 53
模板22:中共×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54
模板23:中共×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 案) 55
模板24:中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选票 57
模板25: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到会人数报告单 58
模板26: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监票人名单(草 案) 59
模板27: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 案) 60
模板28: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61
模板29: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清点人数报告单 62
模板30: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清点选票报告单 63
模板31:中共×支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计票结果报告单 64
模板32: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报告单 65
模板33: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的报告 66
模板34: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 68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X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节选)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节选)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年7月)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部分 选举程序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工)委沟通,讨论党组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沟通的主要事项包括:委员会的名额及构成、换届人选的意向、选举方式等。
2.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
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一请)
请示的内容包括:
(1)委员会的任期情况;
(2)换届选举的条件具备情况;
(3)换届选举的形式、时间及主要议程;
(4)下届委员会构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酝酿提名;
(6)选举办法。
4.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5.开展党员摸排工作,起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
(1)开展党员摸排,根据“五类”人员,确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起草《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
(2)起草《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文件。
(3)《选举办法》一般包括:选举办法依据、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名额、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产生办法等。
6.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长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相关事宜。
(1)讨论《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讨论《选举办法》(草案);
(3)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7.召开党员大会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初步人选;
8.上级党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党组织进行公示;
9.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研究确定预备人选,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二请)
10.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包括印制选票和相关证件、表格,布置会场等。
二、选举阶段
1.审议通过有选举权党员数及名单,统计到会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2.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上届党组织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5.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大会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6、介绍候选人情况及酝酿产生过程,表决通过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1)介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2)大会审议通过《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案)。
7.投票选举。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
(2)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3)填写选票,投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工作人员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已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认定选举有效。
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没有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或者选举过程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应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暂时休会(计票)
8.宣布投票选举结果。
暂时休会(召开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1)清点到会人数;(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3)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4)投票选举。
9.宣读新一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
10.新一届党组织书记讲话。
11.上级党组织参会人员或单位主要领导讲话。
12.奏(唱)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后阶段
1.当选结果进行公示。
2.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报)
3.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进行委员分工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会后上届党组织委员会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中共×(工)委:
今年×月份,我×党支部任期届满,应予换届。为做好本次×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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