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制度汇编(全文40483字)

目录
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5
一、议事范围 5
二、议事原则 7
三、议事程序 7
四、议事纪律 10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2
一、议事范围 12
二、会议时间 12
三、参会人员 12
四、会议主持 13
五、会议议题 13
六、会议表决 13
七、会议落实 13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13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13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 14
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14
三、末位表态程序 14
四、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15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16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6
二、决策原则 18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 18
招投标制度 19
机关管理制度 20
一、考勤制度 20
二、考勤规定 21
三、请销假规定 22
四、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22
财务管理制度 25
l、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及制度。 25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5
差旅费管理办法 26
第一章 总则 27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28
第三章 住宿费 28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29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29
第六章 报销管理 30
第七章 监督问责 31
第八章 附 则 32
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32
第一章 总则 32
第二章 会议管理原则 33
第三章 会议的审批 33
第四章 会议费用 33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34
一、公务用车使用制度 34
二、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制度 35
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36
一、办公用品供应商的确定 37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 37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 37
四、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保管 37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38
(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39
(2)擅自开设门、窗; 39
(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39
(4)擅自改建和装修; 39
(5)擅自外借,出租; 39
苗木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 40
1、招标邀请; 40
2、投标人须知; 40
3、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40
4、评标原则; 41
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41
6、交货时间要求; 41
7、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41
8、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41
9、合同的特殊条款; 41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41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44
建设项目管理岗位责任制 45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45
一、项目备用金 46
二、项目资金使用 46
党务管理制度 47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47
二、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48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49
四、党组工作制度 49
五、组织生活会制度 51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3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54
一、成立组织机构。 55
二、确定政务信息公开种类、公开方式。 55
三、加强信息保密审查。 56
四、依法申请公开程序。 56
五、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58
六、监督方式 58
岗位回避制度 59
第一条 总则 59
第二条 适用对象 59
第三条 职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59
第四条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60
第五条 回避纪律 60
第六条 附则 61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62
一、加强党内监督 62
二、加强社会监督 62
三、加强纪检监督 62
四、加强群众监督 63
五、加强舆论监督 63
六、加强机关内部监督 63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4
(一)对外事项。 64
(二)内部事项。 64
(三)以上事项,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65
党内监督管理制度 65
廉政建设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67
廉政建设风险预警处罚制度 68
草原防火工作制度 69
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70
一、明确生态护林(草、湿)员的主要职责 70
二、强化生态护林(草、湿)员管理 71
三、建立生态护林(草、湿)员考核办法 72
四、实行动态管理 73
五、落实生态护林员的报酬 73
森林公安大队职权范围 74
一、主要职权 74
森林公安大队执法监督制度 78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78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78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8
森林公安大队“四个当场”规定 79
不落实查处机制 79
森林公安大队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问题管理制度 79
森林公安大队执法公开制度 81
第一章 总则 81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82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84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86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87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88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91
林业稽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93
一、实施目标 93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93
三、各级主体责任 94
四、岗位职责要求 95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6

     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内容。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林业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4、听取各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的风险研判会研判结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5、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6、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8、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缓急程度,经局长批准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办会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谨、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从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林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
    1、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2、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
    4、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5、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由局“一把手”提名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人选。有关“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时,由分管领导或具体科室负责人提交讨论方案,交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由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党办要对整个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三、末位表态程序
    1、会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审批使用等事项时,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
2、充分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副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4、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方式、会议决策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
    四、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1、确定班子成员分工后,报市组织、纪检部门备案,除人事和职务变动,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分工。
    2、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3、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接受市纪委的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求、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带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种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种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种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品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
招投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制度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X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机关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考勤管理。
第三条 根据考勤工作需要,办公室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
夏令时 上午:08: 30- 11: 30、下午:14: 00-17: 30
冬令时 上午:08: 30- 11: 30、下午:13: 30-17: 00
注:如遇国家调整上下班时间则相应调整。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考勤机制,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实行刷脸考勤登记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作为考勤的依据。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公休假等类型。
第六条 出勤签到时间以工作作息时间为准。上班超过10分钟签到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签到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签退下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及时签到签退的,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告知有关领导。
第七条 坚持专人定期检查与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制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每周定期督促检查考勤登记的落实情况,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要做到人员去向明确。
第八条 每个月为一个考勤期,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考勤结果由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办公室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情况上报备案,考勤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三、请销假规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要填写请假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表报财务科留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要填写请假表,其中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要有县、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财务科备案,交由局长、副局长批准。长期病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标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假期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假期向局长请假。各科负责人、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办公室设立考勤本,做好考勤登记。
  四、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为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日常行为。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本单位良好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是指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在仪表、业务、交际、语言等方留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持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工作期间应穿着做到干净整活,做到举止端庄,仪表大方、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第四条 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请(休)假要求提前一天办理准假手续。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离岗保持手机畅通。
第五条 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语言文明,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
第六条 工作期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小说、玩电脑游戏。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工作时间不轧堆聊天、不看闲书,不睡觉。
第七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失职、不扯皮、不推诿、不越权,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八条 工作精益求购,认真执行纪律法规,熟悉办事程序,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不传播小道消息等。
第十条 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按时办公。下班时检查饮水机、电灯、空调、电脑,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一条 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遵守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要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要自觉清理,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严禁在办公及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 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第十五条 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第十六条 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
  第十七条 出入公共场所注意形象,遵守公德。驾驶人员遵守交规,服从指挥,注意安全,文明行车。
财务管理制度
l、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及制度。
  2、加强经费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建账,并将账目情况于每月初报请分管局长审阅。
  3、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实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各种票据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否则财务人员不可报销。
  4、因公借用现金时,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领取现金,公务结束后结清借款。
  5、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公务性活动,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要求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没有统一安排的,每人每天补助费180元。
    6、禁止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单位确因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用餐费。
    第二条:开支标准
    1、用餐标准。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为家常菜,不安排香烟和高档酒水。
    2、控制陪餐人员。一般应谁主管谁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2、用餐安排由接待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向办公室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办公室及时向接待对象索要派出单位公函并填写《公务接待单》、《用餐清单》、《采购食材清单》(简称“三单”)。
    4、公务接待完毕,办公室及时将“三单”经办公室主任、管理员、厨师、陪餐人员签字后,报局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四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起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林业和草原局各科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科室负责人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单位,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表:
级 别 省 外 省 内 标准
市 州 县
科级 500元 400元 300元 普通套间或商务间
股级及
其余人员 350元 300元 200元 标准间或单间
    (二)主要领导住普通套间,中层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住宿费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内每人每天?100元。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伙食补助费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和乡村之间工作人员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情发放。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封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超标准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出差审批的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第二十九条: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予以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经主要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奔丧的,单位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减少会议费用支出的随意性,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
第二章 会议管理原则
    第三条:贯彻执行“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
    第四条:办公室是我局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局会议计划。
    第五条: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或参加的临时性会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三章 会议的审批
    第六条:各科室每月按年度会议计划安排和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向办公室报送会议预算计划,办公室汇总月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各科室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或参加的临时会议,需报分管领导审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召开,并报办公室备案,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用
    第八条:会议费用根据会议类别、规模、规格、时间等必须先做出综合预算。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包括: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杂费(文具、条幅、印刷等)、授课费等。
    第九条:会议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科室组织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每月20日前均需向财务科提报下月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条:对会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控制使用,不得超支。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财务科对会议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会议报销应及时,会议结束后7天之内办理完毕。报销费用时需严格遵循本单位费用报销程序,统一报销。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使用制度
    1、车辆使用由办公室调度管理,使用前必须填报公务用车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车。
    2、车辆无公务出行时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进库或定点存放。
    3、实行专人专车管理,不得随意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驾驶员应服从工作调度及应急安排,严禁私自出车,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车辆保养、维修、投保、年审等负责。
    4、严禁公车私用,公务期间不允许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车辆内禁止存放烟、酒、礼品等物品。
    5、每个月末要安排专人和财务室对本月行驶里程进行统计,核定予以报销的燃油费用。
    6、公务车辆使用科室要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登记台账》,并留存好已签批的《公务用车申请单》。
    7、坚持执行公示制度,每月10日前在局公示栏公示上月用车情况。
    8、公务用车活动范围应尽量控制在XX市境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市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加油情况。
    1、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定点加油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2、局办公室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车辆加油时,驾驶员需填写加油记录表,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专人核对。
    4、驶离本地区车辆可根据情况异地加油,开具发票,返回后向专管人说明情况,专管人做好记录。
    (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车辆维修本着既要节约又确保行车安全的原则,根据财力和车辆状况统筹安排。
    2、要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从市政府定点维修企业中确定修理厂,单位车辆一律到指定地点维修。正常维修:在每月1-2日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汇总后,按程序确定是否维修。紧急维修:经驾驶员提出申请后,局分管领导初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确定;维修费在500-3000元以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将需维修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3、车辆维修一律与修理厂家签订合同,确保修理质量。车辆维修、添置配件在1000元以上的,安排指定人员一同前往修理厂进行检修。
    4、为保证用车安全,车辆轮胎原则上50000公里更换一次,车辆机油原则上5000公里换一次,车辆正常保养按车辆出厂说明书执行,遇到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特殊处理,产生费用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5、如发生事故,按车辆保险理赔程序解决;驾驶员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闯红灯、超速等造成的事故或违章罚款,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6、驾驶员要保持车辆清洁。
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与办公用品采购的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办公活动所需物料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供应商的确定
    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到政府定点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
    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应从当年度确定的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处进行。采购人员应对纸张、耗品等产品的价格进行长期跟踪,每次采购应从报价最优的供应商处进行。每次采购前由各科室向办公室上报需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及数量,采购到货后,由采购人员按照清单发放到各科室。如有剩余安排专人及时进行回收保管。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做到分次询价,且每次询价应针对同一型号的产品取得二至三家供货商的报价单。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将供货商的资料,包括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产品规格型号、报价、保修条件等信息连同采购负责人的意见,报主要领要和分管办公室工作领导。
    四、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保管
    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发放。针对超常规领用情况,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前向分管办公室工作领导进行报告和说明,经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方可领取使用。
    2、固定资产保管由办公室和各科室共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办公家具数量与办公设备的规格、数量、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各科室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和管理。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办公用房实际,制定本规定。
    1、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3、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市管中心根据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科室的办公用房面积。
    5、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6、各科室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2)擅自开设门、窗;
    (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和装修;
    (5)擅自外借,出租;
7、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8、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全体干部职工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净化,各科室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9、办公用房各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机房等重点部位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苗木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
林业和草原局苗木采购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四、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4、评标原则;
  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6、交货时间要求;
  7、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9、合同的特殊条款;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撤销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同时抄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八、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九、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十一、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二、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4、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5、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四、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十五、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十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七、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十九、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价格评选法。
  2、综合评标法。
    3、投票评标法。
    4、打分法。
    二十一、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个二、评标结束后15日内,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各采购部门,经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业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效益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体,也称为基本建设项目。
  二、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作用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
  四、一般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1、营林科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项目申请书。工程项目申请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2、营林科组织各部门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估,并进一步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
  3、主管副局长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后形成评审报告,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4、财务科按评审报告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由财务科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
  5、营林科与财务科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党组批准,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责任制管理。
    六、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财政决算。
建设项目管理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熟练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对基层申报的基本建设立项申请、按规定把关并在三天内向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转报,对批复(准)同意的申请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3、单位的基建项目从立项报批、工程招标、施工管理到竣工审计等方面都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确保全程透明、质量达标,无违规操作、无违纪行为。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备用金
  1、项目部借支备用金,用作工作人员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
  2、备用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归口部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才能办理付款手续。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及时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借款人到本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
  1、办公用品及项目部采购的零散物品,由专门人员定点采购,并附采购清单,说明结帐时的折扣情况。
   2、所有报销的单据应及时交到本单位财务审计科。
党务管理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学习、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狠抓落实。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每半年听取和审议一次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委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召开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等。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发展党员;评选优秀党员等。
4、党课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二、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
  (三)严格专人收缴党费。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费的收缴。收缴后上交局计财科,计财科上缴到上级党组织。各支部每月上缴一次党费,财务科每月12日前上缴上级党组织。  
  (四)党员增加工资后,以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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