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能源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保供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提高能源保供期间应对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要求,制定本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保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处置原则。
2.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
3.严格落实生产技术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二十五项反措”和技术监督等规定。
4.应急现场处置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科学抢修”的原则开展。
5.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风险辨识和应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全面排查、研判、管控各类安全风险点。
6.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7.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单位解决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方面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8.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9.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应对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二、加强应急处置响应力度
1.突发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异常时,二级单位、三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2.加强应急值守,提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领导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三、 设计阶段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技术措施
1.加强大坝、厂房设计。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利的工程地质、气象条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尽量避开不利地段,禁止在危险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2.大坝、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满足规范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泄洪等设施,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闸门通气孔、防水淹厂房应急电源、水位监测设施等的设置和可靠性应满足要求。应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应急启闭装置。
3.厂房设计应设有正常及应急排水系统,地面主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下厂房至少应有 2 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结合电站设备实际,针对厂内和厂内外连接管路破裂以及伸缩节、进人门等严重渗漏引起的水淹厂房可能性,复核电站排水能力及相关设备的可靠性。
四、 施工期间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技术措施
1.施工期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满足工程度汛及施工要求的防洪度汛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后严格执行。
2.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工程防洪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评审、审批、培训和演练,按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汛前开展防汛检查,并对汛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管控措施,汛前落实到位。
4.施工单位应于汛前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防汛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5.施工期应加强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密切跟踪区域内雨情和水情动态,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6.施工期应做好汛期防灾避险工作,预报有强降雨前应及时对截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施工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 加强日常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技术措施
1.加强大坝、厂房日常运行管理,对于抗洪抢险作业、台风暴雨持续期间,故障巡视应至少两人一组进行,巡视期间保持通信畅通,严禁冒险涉水通过严重积水路段及河流。
2.定期对变电站内及周边飘浮物、塑料大棚、彩钢板建筑、风筝及高大树木等进行清理,台风来临前后应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异物漂浮造成设备短路。
3.汛期前应检查变电站的周边环境、排水设施(排水沟、排水井等)状况,保证在强对流天气(特大暴雨、连续强降雨、台风等)的情况下顺利排水。
4.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管理。汛期应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组织机构,以及与地方政府和上下游单位的联动机制,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明确防汛目标和防汛重点,强化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
5.加强大坝、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能够指导实际工作的防汛、检查、监测、运行维护等制度规程,制订完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和防水淹厂房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做好大坝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监测、维护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状态。对异常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上报和采取措施。当发生地震、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或者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
7.近厂坝区域发现有滑坡体及泥石流沟的,应论证是否可能导致漫坝或水淹厂房事故发生。对管理范围内可能危及大坝、厂房安全的地质灾害区域设置监测设施,应纳入巡查和监测范围,及时分析监测成果,必要时开展灾害评估。
8.对影响大坝、灰坝、厂房结构安全的缺陷、隐患及水毁工程,应实施永久性的工程措施,优先安排资金,抓紧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病、险坝,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强加固处理,并制定险情预计和应急预案。
六、加强专项检查,做好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处置
1.应认真开展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工作,明确防汛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预案演练,并将检查报告及演练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2.汛前应做好防止水淹厂房、廊道、泵房、变电站、进厂铁(公)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确保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排水畅通,防止河水倒灌和暴雨造成水淹。
3.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坝、厂房建筑物及其供电电源、泄洪设备、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防汛应急电源汛前应进行带负荷可靠性验证试验。既要检查厂房外部的防汛措施,也要检查厂房内部及厂房内外连接管路、阀门的防水淹厂房措施,厂房内部重点应对供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廊道、尾水进人孔、水轮机顶盖、上下游防洪墙等部位进行检查和监视。定期验证防水淹厂房停机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4.强化水电厂水库运行管理,必须根据批准的调洪方案和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指令进行调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闸门。如遇特大洪水或其他严重威胁大坝安全的事件,又无法与上级联系,应按照批准的应急调度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途径通知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当水库发生特大洪水后,应对水库的防洪能力进行复核。
5.汛前备足必要的防洪抢险器材、物资,并对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确保物资的良好状态。确保有足够的防汛资金保障,并建立保管、更新、使用等专项管理制度。
6.完善水雨情报自动测报系统,广泛收集气象、水文信息,充分利用共享的水情信息,加强水情测报和洪水预报,确保洪水预报精度。加强对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每年汛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和水情数据准确可靠
7.加强气象检测预警,做好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等灾害天气防范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北方地区的企业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情况,主动与气象、应急、能源主管部门等对接,并保持联络,及时跟踪,获取准确的气象信息,为应急响应和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8.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并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了解和上报有关防汛信息。防汛抗洪中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9.汛期后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总结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七、发挥应急区域支援作用
1.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区域内各二级、三级单位之间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互济能力。
2.建立和完善应对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储备必要材料、备品备件、机具以及通讯设施。
3.对于应急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及时报请国家或地方政府协调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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