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及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实效,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结合全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学习对象:**镇机关全体领导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干部。
2学习时间:坚持每周*晚上7:00进行集中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可作调整,由镇党建办及时通知。
3学习形式:采取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自学、集中学习和交流发言相结合的形式,干部职工自学由本人自行安排。
4学习组织:学习的组织和具体学习内容由镇党建办负责安排。镇党建办制定每周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提出学习要求、收集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镇党委对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个人学习笔记。
5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书记最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级安排的有关政治思想专题教育资料及各相关站所业务知识。
6学习要求:集中学习时,全体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进出,高声喧哗,不准接打电话,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做到每次学习都要有记录、有考勤,载明学习日期、主持人、参加对象及学习主要内容等。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干部要向分管领导请假,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请假,镇党建办予以备案。凡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领导和干部,均按缺勤论处,1次不参加的,进行点名批评,并在下次学习时进行交流发言做出表态,3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在周一例会上作出检讨,全年在大会上作检讨2次以上的,当年事业干部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确定等次。参会学习情况由镇党建办负责统计。
二、工作制度
1全镇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搞好工作、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种数据和统计资料的上报。
2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全体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办理公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要外出,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外出事由,并填写外出派差单。对上班不坚守岗位、办事拖拉、服务不热情、不深入实际、解决问题不力、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在大会通报批评。年内被群众反映2次以上或所分管承办业务被省、市、县业务部门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若反映问题属实,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所有领导干部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接听电话、查看短信、微信。因工作需要,要求领导干部在晚上、节假日或双休日到岗时,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履职,由镇纪委负责做好考勤监督。
4惠民大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时间必须坐班,坚决杜绝上班期间无人在岗的现象,无故不在岗的,按缺勤论处。
5全体领导干部要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态度诚恳,热心接待,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脱,不予办理或将矛盾上交,切实增强公仆意识,树立良好的乡镇干部形象。
三、考勤制度
1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必须请假。在重点工作推进、特殊天气情况和明确要求节假日在岗的特殊工作时期,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履职。对不按要求到岗的,按照旷工论处。
2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纸质)签到签退制,每天早上8:30前签到,下午6:00之后签退,迟到、早退的,在曝光栏通报,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记一次旷工,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曝光。年内曝光3次以上,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领导出差、开会、培训、下乡等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干部出差、开会、培训、下乡等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及时告知分管领导,并及时填写《干部外出派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镇纪委作为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依据,领导、干部培训、出差、开会、下乡按正常上班考勤,镇纪委负责考勤统计,考勤情况在次周周一进行公布。
3干部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4天,请病假超过5天的,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在重点工作推进关键时期,任何人不得请假。干部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的,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委书记或者镇长审批;5天以上30天以内的,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30天以上的,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后报县人社局审批。领导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由镇党委书记审批,超过5天的,由镇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报告。所有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请假后,请假条一律交镇纪委统一备查。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请假回岗后,1日内必须向镇纪委报告并销假,镇纪委要在假条上批注销假日期备查,否则按照超假处理。请假以请假条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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