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xx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xx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xx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xx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xx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xx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xx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物价局、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xx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后勤部、武警xx省总队等。
根据需要,可对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xx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传达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省教育厅:配合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省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省公安厅: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委: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外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台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
省工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省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和卫生计生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辖区进口应急物资的商品检验。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xx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xx省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xx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省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后勤部、武警xx省总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省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xx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xx省总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8)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省外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台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根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xx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xx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xx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xx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xx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xx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xx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各相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xx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
xx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xx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xx分级响应
xx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xx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xx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xx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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