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落靠责任 强化党风监督
努力打造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示范区
——在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会上的辅导讲稿
中央纪委提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后,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我们XX区作为全市试点区,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提出了许多贴近实际、行之有效的落实办法,总结出一些得到省、市纪委主要领导认可的经验作法,为省委出台《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提供了重要支撑。目前“四种形态”运用已有几年,2019年,我们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要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四种形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全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示范区。召开这次会议,也是区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举措,下面我代表区委就进一步推进“四种形态”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加深学习理解,领会“四种形态”内涵要义
认识深一层,实践进一步。“四种形态”源自党章要求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和落实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准确理解好其深刻内涵,正确把握其核心要义。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X纪必然严于国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X纪的刚性约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四种形态”既是X纪戒尺上的“四道刻度”,更是违纪处理的“四条路径”,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二是“四种形态”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这一方针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三是“四种形态”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四种形态”所体现的问题导向,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代替对“多数”党员的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四种形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一种形态强调“育好树”,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防止“树木”生虫生病。第二种形态强调“正歪树”,扶正纠偏,防止伤及“树木”的根系。第三种形态强调“治病树”,剪枝去干,防止腐烂变质。第四种形态强调“拔烂树”,去根消毒,防止病毒传染扩散。全面从严治党,为的是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必须兼顾“树木”和“森林”,以菩萨心肠育浇灌养护,促进“树木”健康成长,以铁石心肠疗伤去病,净化“森林”生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发扬“啄木鸟”精神,及时“捉虫除害”,管好“树”、护好“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而言,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净化政治生态、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对党员干部而言,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党组织严管厚爱的具体体现。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把握纪法关系。要划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界限,既要保证依规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防止纪法不分,以法代纪或者以纪代法,致使纪律松驰,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出了事就锒铛入狱,党的纪律形同虚设。实践“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允许把“老虎”当“苍蝇”打、把“苍蝇”当“跳蚤”打,决不允许对待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执纪空转”。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二是正确把握数量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一种形态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不同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化的、发展的。每一种形态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通过在X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前三种形态做好了、到位了,适用最后一种形态的自然就减少了,“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数量关系,“常态”、“多数”、“少数”和“极少数”这种“倒金字塔”的比例关系,是工作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三是正确把握转化关系。四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四种形态的转化是客观的,需要依据事实证据、X纪国法、政策规定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能凭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主观意志相互转换。一般情况下,违反纪律,属于哪种形态,就应该按哪种形态对应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形态的转换绝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必须用事实说话、用条文说话。比如:有的在研究确定党政纪处理时,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在处理上“高抬贵手”,理由是运用“四种形态”,要使X纪轻处分占大多数,“四种形态”可以相互进行转化,这实际上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误解和实践上的扭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撑杆跳”。如该移送司法的重案,即便个人态度再好,也不能“警告”了之,更不可能“红脸出汗”就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做到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努力实现惩戒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四种形态”全面落实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省委发下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监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还是组织处理、X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既挂帅又出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党的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一班人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多点“婆婆嘴”,常念“紧箍咒”,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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