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思考和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光荣使命。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信守并实践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概括的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内在价值即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上述内容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地理解司法公正的原则。
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二、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为了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须践行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法律思维,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到实体公正,要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具体来说,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应当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事实上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法官探求的“事实”并不是现实中的客观真实和真相,而是经过程序重构的法律事实。
其次,要准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第三,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树立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司法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另外,法官不能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一些有特权思想的人利用其权力和干扰司法公正,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包庇、袒护时,法官要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三、裁判过程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为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坚守以下几点:
(一)法官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尽量当庭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除群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法官应持公正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且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大程度的公开。
(二)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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