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必学24条知识点汇编(全文4954字)

目录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2
(一)警告; 2
(二)严重警告; 2
(三)撤销党内职务; 2
(四)留党察看; 2
(五)开除党籍。 3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3
(一)改组; 3
(二)解散。 3
【撤销党内职务】 3
【留党察看】 4
【对于受纪律处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的处理】 4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5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6
【从轻处分】 6
【从重处分】 6
【减轻处分】 6
【加重处分】 7
【对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的纪律处分】 7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7
【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 9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9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9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9
【对违纪预备党员的处理】 9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9
【对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9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0
【主动交代】 10
【直接经济损失】 11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处理】 11
【X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1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X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X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X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X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X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X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X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X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于受纪律处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的处理】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X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于党员违犯X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X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X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
    (五)《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从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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