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 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 主要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自身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主要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主要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本行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主要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 主要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
第十条 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各种形式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主要股东应当审慎行使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主要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主要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本行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第十六条 主要股东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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