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15568字)

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1.8应急系统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与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应急避难场所
    4.5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5.2预案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5.4宣教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应急管理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7.3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4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政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下同)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市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XX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XX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市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7.3。
    (3)XX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地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8)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1.8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8.1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8.2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8.3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组织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市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发生极端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1.2市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市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市应急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地方层面组织领导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地方专项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2。
    3.1风险防控
    (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工程、物资储备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县(区)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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