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完成征缴任务,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实施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目的、好处,通过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政策,激发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全面完成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目标任务。
二、基本内容
(一)征缴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23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元;特殊人员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
(二)政府资助缴费人员范围:(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60岁(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3)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4)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符合政府资助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确定;符合多个资助条件的,按最高资助待遇交费,不能重复享受资助。以上资助资金列入市、镇(街)财政预算。
(三)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否则缴费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征缴范围:具有我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我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读的非我市户籍学生;在我市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五)征缴方式:(1)普通居民,以镇街为主导,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开展集中征缴工作。可组织居民个人通过建行裕农通、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银联商务二维码、办税(缴费)服务大厅、银行柜台等多种渠道办理个人缴费。(2)政府资助人员,由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确认政府资助人员的资格信息,核对无误后向市医保局提供《政府资助人员名单》。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街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征缴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负责做好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等工作;负责组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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