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发展规划,提升治理水平,根据监管部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对2020-2021公司治理重点工作开展了“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梳理了自身公司治理上存在的不足,并建立台账逐步整改,确保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全面胜利收官。现将我行公司治理三年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
本行《章程》中新加入了党委会一章,明确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落实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相关要求,规定了党委会参与决策和研究决策的事宜和程序,进一步树立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明确表明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与“三会一层”治理主体职责边界明确,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不断完善组织架构
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并成立提名与薪酬、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与控制、审计、战略与执行、三农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等委员会,各治理的主体权责划分清晰,议事规则明确,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不存在职责交叉。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数量及构成符合监管要求及章程规定,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不存在缺位和兼任情况。董事、监事提名和选任程序合法合规,外部监事比例合规。
(三)规范“三会一层”履职
1、严格从业资质准入。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符合监管部门要求,不存在董事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议事表决的情况,不存在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或未按规定报告即履职的情况。也不存在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况。
2、健全“三会一层”履职规范。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会议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审议或听取监管规定的事项。董事会上通报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对监管意见及检查文书等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和整改,并及时审议整改进展情况。
①股东大会:我行能按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是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见证,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董事会运作: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成员均能定期到场参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未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本行未设立执行董事,不存在执行董事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或分管行内相关部门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但由于部分董事长期在外,我行不能保证相关董事及独立董事本人能及时收阅信息。
③监事会运作:本行重大决策事项都事前告知监事会,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成员均列席了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严格落实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每年均能按照规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及成员开展履职评价。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④高级管理层履职:高级管理层制定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及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我行领导班子精诚团结,以强化沟通为工作纽带,不存在因内部矛盾造成商业银行决策、管理流程混乱,甚至产生对抗性冲突的等情况。高级管理层能够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开展工作,不存在超越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的情况。
(四)强化股东股权管理
1、优化股权结构。本行股东符合监管要求,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对主要股东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报告,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规定。
2、强化股权管理。我行成立农商行时,委托江西惠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了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江西惠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我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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