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条例2022,工伤保险管理条例2022年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从第7条至第13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行业费率、浮动费率、征缴、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储备金等问题。本文筛选了几个要害问题加以分析、评说。

工伤保险基金

一、《条例》原文

见第7条至第13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不注入资金(第7条),储备金不足时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第13条)

问题有两个:

一是工伤保险基金为投保单位所共有政府不注入资金,为何抢险救灾、复退军人旧病复发动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险人征得投保单位的同意没有?

二是《条例》未涉及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41条、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5号令)开拓性地设计了先行支付制度。但是,让缴费单位承担不缴费单位的义务,岂不是让投机单位沾光、老实单位吃亏?

(二)投保单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费率由人社部制定、国务院批准(第8条第2款);根据投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浮动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决定(第8条第3款);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由人社部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第9条)

问题有三个:

一是重大决策程序问题,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为何没有参与权,这是本文一直质问但得不到答案的问题。

二是行业费率制度,自开始就决定了投保单位的身份,金融业即使事故高发,基础费率也是0.2%;煤炭开采即使事故为零,基础费率也是1.9%。这样的制度安排岂不等于说金融业天生就是优等生,煤炭开采天生就是差等生?

三是既然金融业天生就是优等生,但避免不了金融业开展拓展训练等高风险活动。0.2%的费率从事高于1.9%费率的活动,发生工伤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是民营保险公司岂不赔掉腚?

四是浮动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决定,这个“经办机构”是什么身份,在立法上和实务上均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险法》第72条可以看出,它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是《条例》中的保险人,其地位大概相当于与劳动监察一样的行政委托机构。但是,作为经办机构的税务部门却又与此相悖,其税务人员均为公务员身份。对此问题,在国内一直没有权威的定论,因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未见所谓的经办机构,还是留给后人继续讨论吧。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它属于政府经办机构,而不是社会经办机构或市场经办机构。

(三)投保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第10条第1款)

看到该规定,我都有些不怀好意的笑了,只强调按时、未强调足额,对于小微企业该是多么大的利好?

如果仅仅从字面理解,核定每月一万、缴费一千行不行?

(四)按工资总额缴费有难度的,人社部另行规定(第10条第2款)

问题有两个:

一是对“按工资总额缴费有难度”可能产生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按工资总额负担不起;第二种理解是不宜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额度。

二是对于未建立传统性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建筑工程农民工来说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专家们可谓人云亦云。实际上,两种措施是非常有效的。一是以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作为投保单位,以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出资人参加工伤保险;二是以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作为投保单位,以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出资人参加商业保险。

(五)工伤保险跨区域互认(第11条第2款)

问题是:国家之间都可以签订工伤保险双边协定,为何同为一国的统筹地区存在如此障碍,主要是为了“钱”的事瞎折腾。措施很简单,同住一个楼栋的居民共用一部电梯怎么弄的,老百姓都懂。

三、意见建议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法,系由雇用双方私法自治发展而来。起初,劳工自担工伤风险;后来,工伤风险转嫁给雇主;再后来,雇主联合投保共担风险;至今,形成工伤保险社会化模式。

明白了工伤保险发展的简单历程,便容易理解工伤保险内涵:一是工伤保险本质上属于雇主投资的责任险,是政府介入并划定“职业伤害”范围内的保险。二是政府划定的“职业伤害”之外的侵权责任按《民法典》处理。

具体建议:

(一)投保单位缴费

投保单位应当按照保险人核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单位应当缴纳侵权责任保险(雇主责任商业保险)。

(二)保险人出资

保险人应当出资补助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所需资金,先行支付制度所需资金,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时的补助。

日本《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 50 号法律)第32条规定:“国库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所需费用给予部分补助。”至少表明了政府的姿态。

(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

取消行业固定费率和工资总额,投保单位按保险人核定的同一费率和被保险人人数缴费。

浮动费率按收支比例核定,但为了体现工伤保险横向共济的功能,浮动费率要制定合理的上限、下限。

实行先缴费、后核定、多退少补。

上述措施以经济杠杆撬动投保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

(四)承包、分包、挂靠

业务承包后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分包商的,以总包人作为投保单位;分包商非

法分包业务、未经总包商核准非法用工的,分包商承担投保单位责任,总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以挂靠的单位作为投保单位;自然人未经挂靠单位核准非法用工的,自然人承担投保单位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重劳动关系缴费

职工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两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

的,只需缴纳一份工伤保险。

(六)小微企业缴费

不论起止时间如何,在连续365天内雇用职工超过5人的,应作为强制投保单位,不足5人的应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此举意义在于,法律不能造成全社会多数人违法、少数人守法的的变态局面。

(七)基金追溯

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之日起,保险人对欠缴费用者实行无法律时效追溯。

(八)未实际履行职务期间

停工留薪期、停薪留职、内退、中止劳动关系等期间,因不会发生工伤事故,投保人可以通知保险人后停止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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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法专家、硕导、研究员,山东省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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