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试行5936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集团的发展需要和规范员工出勤管理,结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 集团的考勤管理由考勤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办法及规定
第五条 工作考勤管理
(一)集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总部实行双休制、一线运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单休制、排班制),入离职(含调动)当月的考勤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二)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不超过48小时(双休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单休制每
周不超过48小时)。
(四)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排班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但需满足每周工作小时40-48工时(双休制40
小时,单休制48小时)。
(五)国家法定假规定: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
国庆节3天;以上假期遇公休假日顺延,国家法定假时间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休息半天,遇公休假日不另行安排。
(七)打卡规定
1.实行上下班面部识别打卡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为: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作息时间调整以集团下发文件为准,排班制员工根据排班时间为准。)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上午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打卡时间:上班考勤打卡时间为9:00到岗时间;下
班考勤打卡时间为17:30离岗时间。
4.因故外出不能打卡:工作时间内外出公干,应事先提交外出申请(钉钉***PP或纸质版申请皆可),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提交考勤管理部门。
5.提交外出申请的,需附外出地点到场开展工作及离场时的照片(提交到钉钉***PP里),未附照片签到的视为外出无效,作旷工处理。
6.员工上下班忘打卡,员工本人必须主动向考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本部门或其他部门人员证明(比如含有时间、地点水印的在岗照片),出现一次扣罚10元,一个月忘
记打卡只允许累积达到2次(含2次);如忘记打卡累积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则按迟到处理。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处罚情形
上班打卡超过集团规定上班时间的视为迟到,下班离岗打卡时间早于集团规定下班时间的视为早退,并按以下进行处罚,罚款从工资里扣除:
(一)迟到、早退1次罚款20元,依次累计;无故旷工xx天,罚款50元并扣除相应工资;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的,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罚款100元并扣除相应工资;当月并由集团审计监察部门给予提醒谈话;
(三)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罚款200元,
一个月内无故旷工2天以上的,罚款200元并扣除相应工资,当月并由集团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一年内受到2次诫勉谈话处理的,由集团监察部门给予X纪政务处分,当年年终个人考核按“不合格”评定并取消个人当年绩效。
(五)以下行为视为迟到、早退
1、上班考勤打卡时间超过集团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
2、下班离岗时间早于集团下班时间10分钟以上的视为早退(特殊外出的需提交外出审批单)。
(六)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擅自缺勤的;
2、因公出差,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沟通、教育仍不到岗者;
4、因违纪、违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扣押、拘留期间造成的缺勤;
5、虚报请假事由,涂改、骗取、伪造请假证明的;
6、上班时间迟到1小时以上2小时(含)以下的按旷
工xx天计算,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计算;
7、下班离岗时间提前1小时以上2小时(含)以下的按旷工xx天计算,提前离岗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计算;
8、已打上班卡但本人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上的,经集团监察部监督检查核实或他人举报反映核实的,视为旷工处理,根据核实情况按实际旷工天数处理,并由集团审计监察部给予相应的处理。
考勤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扣除的罚款全部统收到集团工会账户,作为工会日常活动经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 加班管理
(一)因工作需要,需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从事工作的视为加班;原则上,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出36小时不核算,特殊情况除外。
(二)集团实行加班申报制。加班时间按小时计算,确需节假日、公休假日加班,先向部门负责人申报,并填写加班单(加班单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考勤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处理),得到批准后员工凭加班条补休或申报加班费(优先考虑调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有加班费或调休政策,已申请加班费的不得再申请调休,若每一个自然年度12月底,调休未休完者自动清零。
(三)由于员工自身原因、调度不力未完成日常工作而
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的不计加班;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下属公司高层管理以及协议工资制人员,为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另计加班。
(四)公司统一安排值班的,将审批通过的值班表交于考勤管理部门备案,可进行补休;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到岗值班的,需先提交值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备至考勤管理部门视为值班,凭值班表补休。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或认定为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内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临时增加工作任务的;
(4)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按时完成的;
(5)排班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需满足
每周工作小时40-48小时);
(6)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个人原因(如正常工作任务由于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进入工地而延时下班的;
(3)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值班是指公司为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但此类值班可以在发生之后的工作日内进行补休);
(7)实行排班制员工每日工作不满8小时及每周工作
不满40-48小时的(双休制40小时,单休制48小时);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六)加班补助/补休认定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间在2小时(含)以上4小时以下,视为加班xx天,加班时间4小时(含)以上的视为加班1天;
2.加班可在之后的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补休(补休和核算加班费两者只能选其一,已核算加班费的无法再进行调休);
3.加班补助的核算方式:工作日加班,按40元/次支付;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按40元/半天、100元/天支付。
第三章 假种管理
第八条 外出工作
(一)集团指派员工外出考察、学习、出差、进行学术交流或参加人大、政协会议等活动,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统称为外出工作;
(二)除上述情况外,凡受集团指派需外出公干的,需填报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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